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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將目光聚焦在工傷保險問題上。全國人大代表單曉鳴、孫秀芳等都建議擴大現有的工傷范圍,讓更多因為工作而受傷、生病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
工傷保險是正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社會保險法草案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時,工傷保險問題也是群眾非常關心的熱點之一。
如何讓立法更加完善,各界人士紛紛建言獻策。
日前,由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和法律出版社共同主辦的“工傷保險實務研究與社會保險法立法”研討會在法律出版社召開。會上,來自立法、行政、工會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簡化認定程序讓職工盡快獲賠
“目前的工傷處理程序繁瑣、時間長,為工傷職工維權造成了很多障礙,也增加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量,因此工傷處理程序亟待通過立法簡化。”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律師說。
作為“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的黃樂平長期從事工傷案件的代理工作,據他介紹,正常情況下,一個工傷案件的處理程序可以達到13項;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權,勞動者為了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走完全部程序的時間可能會超過1300天,甚至要走多達21道程序!霸谖覀兘洑v的案件中,工傷職工經歷10年時間維權卻沒有拿到任何賠償的并不鮮見。程序繁瑣的結果是,工傷職工遲遲拿不到急需的治療費,以至于輕傷拖成重傷,重傷拖至死亡!秉S樂平說,“更令人痛心的是,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故意利用工傷處理程序的繁瑣,使案件久拖不決,以此消耗工傷職工的維權意志!
湯泉就在生活中遇到了這樣的事情,雖然早已被認定工傷,但其所在單位就是百般拖延。
2006年8月,湯泉在出差中摔傷。2007年5月,工傷認定機構認定湯泉為工傷。但是,湯泉所在的公司以工傷認定機構沒有依據初診診斷證明進行認定為由提起行政復議。湯泉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工傷認定機構撤銷原工傷認定,再次認定湯泉的傷害為工傷。該公司又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結論,該公司提起了行政訴訟。目前,該案依然在審理過程中,而湯泉在受傷兩年多后,依然沒有獲得任何賠償。
針對類似采取拖延“戰術”不想承擔責任的用人單位,黃樂平建議,通過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從而防止某些用人單位利用程序惡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法律應該制定強制性規定,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后,工傷保險經辦單位和用人單位應該在法定時限內為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陳剛認為,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很有必要,一方面要設計工傷認定的簡易程序,另一方面可以考慮由工傷認定部門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謝良敏也很贊成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他說,目前的工傷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利。因此“很有必要簡化工傷認定程序”。
擴大認定范圍讓更多職工受益
老王是山東一家企業的老員工,不久前,老王在上班時突發心臟病,同事立即將他送往醫院。經過40多個小時的搶救,老王始終沒有脫離危險期,只能靠機械維持心臟跳動。醫生的治療結論是,老王已經腦死亡,只能短時間內靠醫療機械維持生命癥狀,建議放棄治療。
老王的家屬為了不放棄希望,仍堅持要求治療。5天后,老王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老王的親屬為老王申請工傷待遇,但因為搶救超過48小時而被認定為不是工傷。
老王沒有被認定為工傷的原因就在于現在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而老王的搶救超過了48小時,所以就不能“視同”工傷了。
“這一規定極不合理!秉S樂平介紹說,現實中,這一規定有時甚至導致了一種奇怪的現狀——家屬早早放棄病人治療,生怕搶救拖過48小時;單位卻拼命搶救已經沒有生還希望的病人,試圖利用現代醫療手段使職工的搶救拖過48小時。
黃律師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視同工傷”。
另外,黃樂平還認為僅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范圍,將包括非機動車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排除在外的規定不符合現實情況。他建議將非機動車事故及其他意外傷害納入工傷范圍,實現職工在通勤途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工傷認定平等性。
對于黃樂平的建議,全總法律部副部長謝良敏表示贊同。他說,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擴大工傷認定范圍是很必要的。
加大懲罰力度讓不參保行為“入罪”
會上,對加大不參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處罰力度的建議,各界人士達成了高度一致。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規定得過少、過輕,造成了用人單位守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成本的現象,導致某些用人單位肆意通過各種違法行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情況,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黃樂平建議,確立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陳剛認為,解決工傷保險爭議的一個主要途徑是提高工傷保險的參保率!按虻椒ㄔ旱墓J定官司,有80%是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對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的案件中,有70%~80%是農民工的案件!标悇偨榻B,不參保才容易發生爭議,而參保面越大爭議越少。他建議,加大對不參保企業的處罰力度!焙芏喟l達國家都規定,不參加工傷保險要負刑事責任,但我國對于不參保單位僅僅是由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也就是說服其參保。這樣怎么能管得住那些不參保的企業?”
謝良敏也認為,對違法行為懲罰很有必要。目前違法行為多發,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缺乏懲罰性制度。他建議,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用人單位起到威懾作用,從而讓用人單位從勞動環境和安全方面進行改善,盡量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鄭尚元說,不參加工傷保險的行為嚴重損害勞動者權利,他建議修改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要入罪,即強制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讓不參保的用人單位承擔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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