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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0年10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使用和貯存可燃物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庫)房,以及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條
配置的滅火器類型、規格、數量以及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筑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
第1.0.4條
工業與民用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第2.0.1條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補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二。
第2.0.2條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功能復雜、用電用火多、設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少、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三。
第2.0.3條 火災種類應根據物質及其燃燒特性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A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燃燒的火災;
二、B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
三、C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丙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四、D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五、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
第2.0.4條
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由數字和字母組成,數字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大小,字母(A或B)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單位及適用撲救火災的種類。
第三章 滅大器的選擇
第3.0.1條 滅火器應按下列因素選擇: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二、滅火有效程度;
三、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四、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五、使用滅火器人員的素質。
第3.0.2條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二、撲救B型火災應選用于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三、撲救C類火災應選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四、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五、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第3.0.3條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同一類型滅火器時,宜選用操作方法相同的滅火器。
第3.0.4條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不相容的滅火器見本規范附錄四。
第四章 滅火器的配置
第4.0.1條 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4.0.l
┌───────┬─────┬────┬────┐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中危險級│輕危險級│
├───────┼─────┼────┼────┤
│每具滅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滅火級別 │ │ │ │
├───────┼─────┼────┼────┤
│最大保護面積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條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表4.0.2
┌───────┬─────┬────┬────┐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中危險級│輕危險級│
├───────┼─────┼────┼────┤
│每具滅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滅火級別 │ │ │ │
├───────┼─────┼────┼────┤
│最大保護面積 │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條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按B類火災配置場所的規定執行。
第4.0.4條 地下建筑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筑的規定增加 30%。
第4.0.5條 設有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
一、設有消火栓的,可相應減少30%;
二、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50%;
三、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4.0.6條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70%。
第4.0.7條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滅火器的設置
第一節 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第5.1.1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5.1.2條 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第5.1.3條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條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如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保護措施。
第5.1.5條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見本規范附錄五。
第二節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
第5.2.1條 設置在A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表5.2.l
┌──────┬──────┬──────┐
│ 滅火器類型│ │ │
│ \ │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
│危險等級 │ │ │
├──────┼──────┼──────┤
│嚴重危險級 │15 │30 │
├──────┼──────┼──────┤
│中危險級 │20 │40 │
├──────┼──────┼──────┤
│輕危險級 │25 │50 │
└──────┴──────┴──────┘
第5.2.2條設置在B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表5.2.2
┌──────┬──────┬──────┐
│ 滅火器類型│ │ │
│ \ │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
│危險等級 │ │ │
├──────┼──────┼──────┤
│嚴重危險級 │9
│18 │
├──────┼──────┼──────┤
│中危險級 │12 │24 │
├──────┼──────┼──────┤
│輕危險級 │15 │30 │
└──────┴──────┴──────┘
第5.2.3條 設置在C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按本規范第5.2.2條規定執行。
第5.2.4條
設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
第6.0.1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滅火哭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相鄰場所,可將一個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二、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或火災種類不相同的場所,應分別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第6.0.2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工程應按使用面積計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應按堆垛、貯罐占地面積計算。
第6.0.3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6.0.3)
式中 Q一滅火器配宜場所所需滅火級別,A或B;
S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平方m);
U一A 類火災或B
類火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相應危險等級的滅火器配置基準,平方m/A或平方m/B;
k一修正系數。
無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k=l.0;
設有消火栓的,k=0.7;
設有滅火系統的,k=0.5;
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或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k=0.3。
第6.0.4條 地下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6.0.4)
第6.0.5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 6.0.5)
式中:Qe一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A或B;
N一滅火器配置場所中設置點的數量。
第6.0.6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和設置點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均不得小于計算值。
第6.0.7條 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應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二、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三、劃分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
四、測算各單元的保護面積;
五、計算各單元所需滅火級別;
六、確定各單元的滅火器設置點;
七、計算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級別;
八、確定每個設置點滅火器的類型、規格與數量;
九、驗算各設置點和各單元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不小于其計算值);
十、確定每具滅火器的設置方式和要求,在設計圖上標明其類型、規格、數量與設置位置。
附錄一 名詞解釋
滅火器配置場所指要求配置滅火器的場所,如油漆間、配電間、儀表控制室、辦公室、實驗室、廠房、庫房、觀眾廳、舞臺、堆垛等。
保護距離滅火器配置場所內任一著火點到最近滅火器設置點的行走距離。
計算單元指將建筑中若干相鄰且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滅火器配置場所作為一個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進行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的組合部分。其保護面積、保護距離和滅火器配置數量等,均按該計算單元所包括的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考慮。
附錄二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害等級舉例
┌─┬──────────────────────┐
│危│舉例 │
│險├──────────────────────┤
│等│廠房和露天,半露天生產裝置區 │
│級│ │
├─┼──────────────────────┤
│嚴│1、閃點<60℃的油品和有機溶劑的提煉、回收、
│
│重│洗滌部位及其泵房、灌桶間 │
│危│2、橡膠制品的涂膠和膠漿部位
│
│險│3、二硫化碳的粗餾、精餾工段及其應用部位
│
│級│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異丙醇、醋酸乙酯
│
│
│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廠房 │
│
│5、植物油加工廠的浸出廠房 │
│
│6、洗滌劑廠房石臘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廠房
│
│
│7,環氧氫丙烷、苯乙烯廠房或裝置區
│
│
│8、液化石油汽灌瓶間
│
│
│9、天然氣、石油伴生氣、水煤氣或焦爐煤氣的凈 │
│
│化(如脫硫)廠房、壓縮機室和鼓風機室 │
│
│10、乙炔站、氫氣站、煤氣站、氧氣站 │
│
│11、硝化棉、賽璐珞廠房及其應用部位 │
│
│12、黃磷、赤磷制備廠房及其應用部位 │
│
│13、樟腦或松香提煉廠房,焦化廠精萘廠房 │
│
│14、煤粉廠房和面粉廠房的碾磨部位 │
│
│15、谷物筒倉工作塔、亞麻廠的除塵器和過濾器 │
│
│室 │
│
│16、氯酸鉀廠房及其應用部位。 │
│嚴│17,發煙硫酸或發煙硝酸濃縮部位 │
│重│18、高錳酸鉀、重鉻酸鈉廠房 │
│危│19、過氧化鈉、過氧化鉀、次氯酸鈣廠房 │
│險│20、各工廠的總控制室、分控制室 │
│級│21、可燃材料工棚 │
│
├──────────────────────┤
│
│庫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場 │
│
├──────────────────────┤
│
│1、化學危險物品庫房 │
│
│2、裝卸原油或化學危險物品的車站、碼頭 │
│
│3、甲、乙類液體貯罐、桶裝堆場 │
│
│4、液化石油氣貯罐區、桶裝堆場 │
│
│5、散裝棉花堆場。 │
│
│6、稻草、蘆葦、麥秸等堆場 │
│
│7、賽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紙及其制品,│
│
│油綢及其制品庫房 │
│
│8、60度以上的白酒庫房 │
├─┼──────────────────────┤
│中│廠房和露天、半露天生產裝置區 │
│危├──────────────────────┤
│險│1、閃點≥60℃的油品和有機溶劑的提煉、回收工 │
│級│段及其抽送泵房 │
│ │2、柴油、機器油或變壓器油灌桶間 │
│
│3、潤滑油再生部位或瀝青加工廠房 │
│
│4、植物油加工精煉部位 │
│
│5、油浸變壓器室和高、低壓配電室 │
│
│6、工業用燃油、燃氣鍋爐房 │
│中│7、各種電纜廊道 │
│危│8、油淬火處理車間 │
│險│9、橡膠制品壓延、成型和硫化廠房 │
│級│10、木工廠房和竹,藤加工廠房 │
│
│11、針織品廠房和紡織、印染、化纖生產的干燥 │
│
│部位 │
│
│12、服裝加工廠房和印染廠成品廠房 │
│
│13、麻紡廠粗加工廠房和毛滌廠選毛廠房 │
│
│14、谷物加工廠房 │
│
│15、卷煙廠的切絲、卷制、包裝廠房 │
│
│16,印刷廠的印刷廠房 │
│
│17、電視機、收錄機裝配廠房 │
│
│18、顯像管廠裝配工段燒槍間 │
│
│19、磁帶裝配廠房 │
│
│20、泡沫塑料廠的發泡、成型、印片、壓花部位 │
│
│21、飼料加工廠房 │
│
│22、汽車加油站 │
│
├──────────────────────┤
│
│庫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場 │
│
├──────────────────────┤
│
│1、閃點≥60℃的油品和其他丙類液體罐貯,桶裝 │
│
│庫房或堆場 │
│
│2、化學、人造纖維及其級物和棉、毛、繪、麻及 │
│
│其織物的庫房 │
│
│3、紙張、竹、木及其制品的庫房或堆場 │
│
│4、火柴、香煙、糖、茶葉庫房 │
│中│5、中藥材庫房 │
│危│6、橡膠、塑料及其制品的庫房 │
│險│7、糧食、食品庫房及糧食堆場 │
│級│8、電視機、收錄機等電子產品及其他家用電器產 │
│
│品的庫房 │
│
│9、汽車、大型拖拉機停車庫 │
│
│10、<60度的白酒庫房 │
│
│11、低瘟冷庫 │
├─┼──────────────────────┤
│輕│廠房和露天、半礙天生產裝置區 │
│危├──────────────────────┤
│險│1、金屬冶煉、鑄造、鉚捍、熱軋、鍛造、熱處理 │
│級│廠房 │
│
│2、玻璃原料熔化廠房 │
│
│3、陶瓷制品的烘干、燒成廠房 │
│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廠房 │
│
│5、印染廠的漂煉部位 │
│
│6、化纖廠后加工潤濕部位 │
│
│7、造紙廠或化纖廠的漿粕蒸煮工段 │
│
│8、儀表、器械或車輛裝配車間 │
│
│9、不燃液體的泵房和閥門室 │
│
│10、金屬(鎂合金除外)冷加工車間 │
│
│11、氟里昂廠房 │
│
├──────────────────────┤
│
│庫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場 │
│
├──────────────────────┤
│
│1、鋼材庫房及堆場 │
│
│2、水泥庫房 │
│
│3,搪瓷、陶瓷制品庫房 │
│
│4、難燃燒或非燃燒的建筑裝飾材料庫房 │
│
│5、原木堆場 │
└─┴──────────────────────┘
注:1.未列入本表內的工業建筑 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照本規范第2.0.1條確定危險等級。
2.本表中的甲、乙、丙類液體的范圍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附錄三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
┌──┬───────────────────────┐
│危險│舉例 │
│等級│ │
├──┼───────────────────────┤
│嚴 │1、重要的資料室、檔案室
│
│重 │2、設備貴重或可燃物多的實驗室
│
│危 │3、廣播電視演播室、道具間 │
│險 │4、電子計算機房及數據庫 │
│級 │5、重要的電信機房 │
│ │6、高級旅館公共活動用房及大廚房 │
│ │7、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的舞臺及后臺部位 │
│ │8、醫院的手術室、藥房和病歷室 │
│ │9、博物館、圖書館的珍藏室、復印室 │
│ │10、電影、電視攝影棚 │
├──┼───────────────────────┤
│中 │1、設有空調設備、電子計算機、復印機等的辦公室 │
│危 │2、學校或科研單位的理化實驗室 │
│險 │3、廣播、電視的錄音室、播音室 │
│級 │4、高級旅棺的其它部位 │
│ │5、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體育館的放映室 │
│ │6、百貨樓、營業廳、綜合商場 │
│ │7,圖書館、書庫 │
│ │8、多功能廳、餐廳及廚房 │
│ │9、展覽廳 │
│ │10、醫院的理療室、透視室、心電圖室 │
│ │11、重點文物保護場所 │
│ │12、郵政信函和包裹分檢房、郵袋房 │
│ │13、高級住宅 │
│ │14、燃油、燃氣鍋爐房 │
│ │15、民用的油浸變壓器室和高、低壓配電室 │
├──┼───────────────────────┤
│輕 │1、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體育館的觀眾廳 │
│危 │2、醫院門診部、住院部 │
│險 │3、學校教學樓、幼兒院與托兒所的活動室 │
│級 │4、辦公樓 │
│ │5、車站、碼頭、機場的候牢、候船、候機廳 │
│ │6、普通旅館 │
│ │7、商店 │
│ │8、十層及十層以上的普通住宅 │
└──┴───────────────────────┘
注:1.未列入本表的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照本規范第2.0.2條確定危險等級。
附錄四 不相容的滅火劑
┌─────┬─────────┐
│類型 │不相容的滅火劑 │
├─────┼────┬────┤
│干粉與干粉│磷酸銨鹽│碳酸氫鈉│
│ │ │碳酸氫鉀│
├─────┼────┼────┤
│干粉與泡沫│碳酸氫鉀│蛋白泡沫│
│ │碳酸氫鈉│ │
│ ├────┼────┤
│ │碳酸氫鉀│化學泡沫│
│ │碳酸氫鈉│ │
└─────┴────┴────┘
附錄五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
│滅火器類型 │使用溫度范圍(℃)
│
├──────────┼─────────┤
│清水滅火器 │+4 — +55
│
├──────────┼─────────┤
│酸堿滅火器 │+4 — +55
│
├──────────┼─────────┤
│化學泡沫滅火器 │+4 — +55
│
├─────┬────┼─────────┤
│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 — +55 │
│ ├────┼─────────┤
│ │貯壓式 │-20 — +55 │
├─────┴────┼─────────┤
│鹵代烷滅火器 │-20 — +55 │
├──────────┼─────────┤
│二氧化碳滅火器 │-10 — +55 │
└──────────┴─────────┘
附錄六 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通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范或其它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
參加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航空航天部第四規劃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
河南省公安廳消防局
浙江消防器材廠
主要起草人:
周永魁 唐祝華 厲聲鈞 馮巧娣 諸容
吳以仁 譚孝良 高根妙 張新根 蔣永琨
吳禮龍 陳學海 楊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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