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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推薦相關安全知識 |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 ||||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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