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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寫入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今日關注:勞動條件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舉例說明】
醫生受4年X光輻射
66歲的沈陽市民徐先生2002年10月被聘到廣東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工作,負責體檢拍X光片。
徐先生覺得,公司體檢部的X光機操作間安全防護不合格。經過權威部門測試,證實操作間的門X線泄漏嚴重超標。工作的4年中,徐先生受到嚴重的放射線輻射,他的血小板大量減少,服藥治療每月需要花費1500多元。更為嚴重的是,這種病沒有辦法治愈,只能維持治療。當徐先生向公司要求職業危害補償時,被公司解聘。
日前,徐先生將這家公司起訴到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每年1.8萬元的治療費共20年(36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及補償3個月的工資3810元。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案例分析】
公司開除員工屬違法
遼寧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峰認為,根據新《勞動合同法》,徐先生在職業病醫學觀察期間時,用人單位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
“新法”還針對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等行為制定了明確的罰則。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來說是弱勢,在簽訂合同時供勞動者表達意見、進行選擇的空間非常小,《勞動合同法》增加必備條款的內容,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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