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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強令違章作業要受處罰
現金不能代替勞保用品
剛剛結束的遼寧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從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給予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更加直接、嚴厲的懲罰。
強令違章作業要受處罰
《條例》規定,不得違章指揮和強迫從業人員違章、冒險工作,不得強令從業人員超規定工作時間、超規定勞動強度作業,不得安排從業人員從事禁止工種作業。對拒絕實施上述行為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條例》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對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限期改正,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至8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金不能代替勞保用品
手套、安全帽、大頭鞋,這些勞保用品在日常生活中已經不太常見,很多單位用現金替代了勞保用品。
對此,《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場所不能隨便建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建設項目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規定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輸油(氣)管道、尾礦庫以及礦山塌陷區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礦工必須投保意外傷害險
《條例》提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職工繳納保險費;建筑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其繳納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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