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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定義與范疇
總 論
職業病是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疾病。隨著社會經濟和文明的進步與發展,人們愈來愈認識到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創造財富,而且是使人類能夠過上高質量的生活,經濟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勞動者的健康作為代價。因此,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改善勞動者的作業環境,提高勞動者的健康素質,防止發生職業病,是中國共產黨代表廣大勞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
一、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人類自開始生產活動以來,就出現了因接觸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中有害因素而發生的疾病。追溯國內外歷史,最早發現的職業病都與采石開礦和冶煉生產有關。隨著工業的興起和發展,生產或工作環境中使人類產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職業病的發生,常與社會經濟生產的發展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各種形式的職業危害日趨嚴重,因而職業病的發病率也呈上升趨勢。
二、有哪些職業危害因素
工作場所中存在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對人體產生健康損害的因素稱之為職業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1)生產性毒物。如鉛、苯、汞、一氧化碳、有機磷農藥等。
(2)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煤塵、水泥塵、石棉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
(1)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
(2)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
(3)噪聲、振動。
(4)非電離輻射。如紫外線、紅外線、射頻輻射、微波、激光等。
(5)電離輻射。如α、β、γ、X射線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源體。
(二)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勞動休息制度不合理。
2.勞動過度精神(心理)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勞動安排不當,不能合理安排與勞動者的生理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勞動時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用不良體位和姿勢勞動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三)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2.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與無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車間。
3.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的生產環境污染。
三、法定職業病
所謂法定職業病,是指由國家確認并經法定程序公布的。我國衛生部于1957年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確定了14種法定職業病。1987年該規定經過修訂并由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在修訂的職業病名單中共規定了9大類99種職業病,其中職業中毒51種,塵肺12種,職業性物理因素疾病6種,職業性傳染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7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疾病2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7種。
同時,還規定了這類疾病需由國家認定的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斷。被確診認為職業病的患者,可依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四、職業病防治及其管理
(一)嚴格執行職業衛生法規和衛生標準
截止目前,國家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勞動保護法規和數百個職業衛生標準,這些法規和標準都是實踐和科學實驗的經驗總結,是搞好職業病預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對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建設項目中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要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在其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進行衛生學監督審查,使其職業衛生防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使用。保證在其運行使用后能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三)對工作環境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
經常和定期監測工作環境中有害因素的濃(強)度、及時了解有害因素產生、擴散、變化規律,鑒定防護設施的效果,以及對接觸化學物質勞動者的血、尿等生物材料中的有害物質或其他代謝產物及一些生化指標進行監測。發現工作環境中有害因素濃(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或生物材料中化學物質的含量超過正常值范圍時,要查明原因,為采取措施提供依據。
(四)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就業前、定期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在就業前的檢查中如發現有不宜從事某一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職業禁忌征者,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定期健康檢查便于早期發現病人,及時處理,防止職業危害的發展、為制定預防對策提供依據。
(五)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
企業建立職業衛生和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是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工作單位的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強)度監測結果與分析,職業性健康檢查的組織和檢查結果及評價。勞動者個人健康檔案主要包括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職業病的診斷、處理、治療和療養,職業危害事故的搶救情況等。
(六)消除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1.禁止生產、進口和使用國際上禁止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如聯苯胺、β萘胺等強致癌物和有機汞農藥等。
2.改善作業方式,減少有害因素散發。
3.加強設備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有毒物質的跑、冒、滴、漏。
4.搞好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消除有害物質的2次污染。
(七)合理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在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強)度高于國家衛生標準,或因進行設備檢修而不得不接觸高濃(強)度有害物質時,必須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八)注意個人衛生,合理安排勞動和休息,注意勞逸結合。
(九)對青少年和女工要給以特殊保護。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工作。
(十)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護知識,制訂職業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領導和勞動者要通過培訓,學習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規,職業危害及其防護知識。提高對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重要性的認識,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十一)職業病的診斷
職業病的診斷應根據以下原則:
1.有明確的職業史、工作環境有害因素的監測資料和生物監測資料等。
2.癥狀、體征和常規實驗室檢查、物理學檢查、生化檢查、其他輔助檢查等的結果與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十二)職業病患者的治療
職業病確診后,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治療:
1.防止危害因素繼續侵入人體。
2.促使已被吸收的危害因素排出體外。
3.消除病因。
4.特效拮抗治療。
(十三)職業病患者的處理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業病患者在治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能力受損程度應按照已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進行鑒定,并按勞動保險條例,給以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十四)職業病的報告和統計
職業病的報告和統計,是為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據。如果某企業或單位發現職業病患者,企業或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照《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要求,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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