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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種作業范圍
1.1 電工作業
1.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 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 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 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
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 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
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 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 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
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
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
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
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
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 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
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 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 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 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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