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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強制實施原則。
強制性原則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手斷實施強制工傷保險。對于不按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對于不按照法定的項目、標準和方式支付待遇,不按照法定的標準和時間繳納保險費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企業中斷繳費、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罰。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勞動保障部門應通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無責任賠償原則。
又稱為無過失賠償原則,是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賠償。只要工傷事故發生,無論勞動者是否有責任,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
3.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不繳費。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區別之處。
4.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的重要功能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應當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后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復,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面來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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