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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2)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3)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2.舉證責任。
職工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及事實勞動關系負舉證責任。有勞動合同的,提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這里的“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可能表現為: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為中止或續訂手續而延續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用工主體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用工主體違法,但用工形式存在,且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在實際操作中,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以通過企業工資發放情況表、工資條、銀行卡等工資報酬領取的證明來完成,或者通過單位同事的書面證明來完成。
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仲裁解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3.認定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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