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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可以享受下列工傷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津貼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工傷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4.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因工傷殘撫恤金
職工因工致殘,按照致殘程度,可以享受不同標準的傷殘撫恤金。
(1)一級至四級傷殘。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
月領取傷殘撫恤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五級至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七級至十級傷殘。
被評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沒有按月發放的因工傷殘撫恤金。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于因工致殘的職工,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按傷殘等級支付一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4)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5)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6)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7)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8)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9)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10)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7.喪葬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此項待遇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
9.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此項待遇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
注:上述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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