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健康是研究并預防人們在進行工作時,因工作而導致的健康問題。在某些情況下,人們所從事的工作會使原來已經存在的健康狀況惡化,阻止這種惡化進程,也是職業健康的責任。危害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影響往往要在一段時間過程之后,才能暴露出來。其中,許多危害具有累積性的效應,在有些情況下,其產生的機理至今尚未完全了解。正因為這些影響時常既不直接,又不明顯,所以要使人們理解并相信有必要對此保持警惕并加以控制,也是件困難的事。成功的工業衛生的實踐指出了下列原則。
1.1 職業健康與工業衛生的控制原則
(1) 辨識:對危害或者潛在的危害進行識別;
(2)
量化:對危害程度進行量化--通常是測量其物理-化學參數和暴露時間,然后將其與已知或需要制定的標準相對照;
(3) 評價:在實際的使用、儲存、運輸及報廢處理條件下,評價其風險;
(4)
控制:通過設計、工程、工作系統,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及生物監測等手段來控制危害的暴露水平。
(5)
監測變化:用審核或者其他測量技術,包括周期性地重新對工作條件和工作系統進行評估的方法來監測危害的變化。
1.2 職業健康與工業衛生歷史沿革
隨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技術的進步和工業文明生產,人們對勞動過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越來越關注,其目的是尋找有效對策,以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預防或減少職業危害。早在青銅器時代,我國在開礦和冶煉過程中,運用了自然通風、排水、照明和支護方法,減輕了事故風險,保護了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1637年宋應星的《天工開物》記載,古人早就有防瓦斯中毒和原始頂板的技術;北宋孔平仲的《談苑》一書中就記載了鍍金人水銀中毒,頭手俱顫的現象;明代名醫李時珍的《本草綱目》中,對采鉛礦工鉛中毒的過程、病情及治療詳細描述。這些例證表明,我國對職業病的發現及防治,已有許多成功的方法和技術,在世界上也是領先或少有的。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十分重視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作,1951~1995年頒發了有關防毒、防塵、防輻射、防塵肺病方面的法規、條例及標準已超過300個。例如《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管理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條例》等。至今我國法定的職業病有九大類,99種。有11個省、直轄市頒布了地方性職業衛生法規、條例;有6個省、自治區政府制訂了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章程。
職業健康隨著工業文明生產的推進,國家職業衛生法制體系的健全和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會受到政府、社會及大眾的更加重視。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給予職業衛生帶來的風險,產業結構的變化又會產生將職業健康作為一種需求和擇職的條件。21世紀將會更加認真貫徹"三級"預防原則,完善職業衛生學科,領先職業衛生工程手段。同時,會開展職業人群的生理、心理疾病的研究,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1.3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從廣義上講,可以分為4類: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及人機工程的。其具體的例子如下:
(1) 物理的:氣壓、熱、濕、噪聲、輻射、電擊;
(2) 化學的:暴露于有毒物質,如塵、霧及氣體之中;
(3) 生物的:感染,如破傷風、肝炎及軍團病;
(4) 人機工程的:作業條件、緊張、人機接口。
1.4 物質毒性
毒性是指一種物質侵入人體體表或體內某個部位時產生傷害的能力。一種物質所能產生的傷害作用的程度,不僅與它固有的傷害性質有關,而且也與其侵入人體的種徑及速度相關。物質所能造成的健康方面的危害,既有可能來自一次性的哪怕是知時間的暴露,也有可能是產生于長時期的或者反復的暴露。物質可能通過接觸影響人體,即所謂局部作用,也可能是通過其他形式影響人體,被稱為系統作用。
(1) 吸收
所謂吸收,是指物質找到了進入血液系統之內的途徑,而且可能產生被帶到人體各部分去的后果。
(2) 物質為何具有毒性
物質對人體所具有的影響,并不能單純地以物理和化學的定律為基礎來準確地預測或者說明。只有在下面所給出的有關影響因素的聯合作用下,才能確定其有效的劑量(見第4章)。
① 物質的數量或者濃度;
② 暴露時間;
③ 物質的物理狀態,如粒徑;
④ 物質與人體組織的親和力;
⑤ 物質在人體體液中的可溶性;
⑥ 物質對人體組織及器官攻擊的敏感性。
(3) 長期及短期暴露
有些物質經一次或短期的暴露,對人體就生產了毒效應。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在小濃度環境下反復地暴露,也會產生影響。與經過一次暴露就產生直接反應相聯系的毒性,稱為急性效應。若長期才能體現的效應,稱為慢性效應。"慢性"意味著在低水平下反復暴露,其作用一般具有滯后性,而且有時原因不明。
1.5 復習要點
(1) 4種主要健康危害
① 物理的;
② 化學的;
③ 生物的;
④ 人機工程的。
(2) 6種決定毒性的因素
① 濃度;
② 暴露時間;
③ 物理狀態;
④ 親和力;
⑤ 可溶性;
⑥ 敏感性。
(3) 急性反應
一次短時間的暴露就產生的直接反應。
(4) 慢性反應
長期暴露在有毒害物質中工作,滯后較長時間后的反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