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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
1.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者享有的權利
①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2)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①完成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規程。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道德。
2.用人單位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職責
《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包括以下幾項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是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
“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技術標準。
3.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及勞動防護用品要求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本條中“國家規定”指:《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
4.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發生傷亡事故,產生職業病是不可避免的,為了真實地掌握情況,有效地采取對策,預防或防止事故隱思和職業病的發生。在《勞動法》中特別提出了“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的處理制度”。
5.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
《勞動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6.勞動者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有以下的權利和責任。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若是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利拒絕執行。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根據這項權利勞動者可以合法地維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效地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確實防止事故隱患發生。因為勞動者長年工作在生產第一線,他們熟悉生產的各個環節,知道安全操作的意義和違章后果。所以,法律賦予他們權利是正當而有效的。(2)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根據這項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者對管理人員做出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不僅可以拒絕執行,而且可以提出批評。如果有關的管理人員不接受意見,不改進措施,勞動者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檢舉,甚至可以上訴控告,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若是有人敢于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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