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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實施以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國當前職業危害形勢還是非常嚴峻的。據衛生部統計,2005年共收到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包括西藏、港、澳、臺)各類職業病報告1萬2
212例,其中塵肺病病例報告9 173例,占75.11%。截至2005年,塵肺病累積病例60萬7
570例,其中存活病人為47萬89例。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數字是接受職業健康檢查人數占應檢人數很低比例的情況下得到的,應該說實際情況更為嚴峻。我國已經是世界上職業危害最嚴重的國家。
當前,哪些問題影響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呢?
1.已形成的事權專一、運轉有效的職業衛生工作機制因職能調整而被打破
在中編辦 [2003]15號“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把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給了安監系統后,江蘇、四川、貴州、山西、河南、吉林、河北和廣東8個省份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職責作了調整,其中實際只有江蘇省進行了移交;另有上海、浙江、福建等地政府明確決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工作仍由衛生系統負責,其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沒有對此項職能進行調整。這種情況造成整個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脫節:衛生部不再對這項工作進行布置,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履行職責困難,導致政令不暢通,使得工作受到較大影響。調整了職能的地方,安監系統因沒有工作體系,履行職責困難;沒有調整職能的地方,工作力度也明顯減弱。這種職業衛生管理脫節、政令不暢的情況形成了管理“真空”,使得職業衛生工作受到很大影響,各項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使得本來就數量偏少、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技術服務和診斷治療機構進一步萎縮,如果繼續發展下去,技術支撐體系將受到極大損害,甚至隨著時間延長繼續削弱,以至消亡。
地方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也對職業衛生工作職能劃分事權不統一問題反映強烈,具體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一是衛生行政部門是法定執法主體,安監部門負責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執法工作,現場監督部門沒有執法資格,有執法資格的又不負責監管,有違國家法制和“依法行政”原則。
二是衛生部門負責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和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負責竣工驗收前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造成了衛生部門不管現場監督,無法控制企業;安監部門不管事前監督,無法從源頭控制,整個監管工作脫節。
三是安監部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現場檢測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承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檢驗等職業衛生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安監系統沒有職業衛生監管體系和技術支撐力量,實際上只有責任,卻沒有履行職責的保證。
四是衛生系統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建設,已經形成了由省市縣三級職防院所和檢驗檢測等服務機構組成的相對完整的監管體系,有了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現在舍棄現成工作力量再由安監系統重新組建,既是浪費資源的重復建設,還要經過相當長時期才能發揮作用。
2. 職業衛生綜合管理體制沒有確立
勞動安全衛生是勞動關系的重要方面,也是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需要政府監管;關系到企業生存發展,需要企業擔負起“主體”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需要勞動者及其代表者的群眾監督。但是,我國一直沒有正式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職業衛生綜合管理體制。同時,由于我國現在的“三方協商機制”工作內容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主管范圍內容,而勞動行政部門又沒有監管職業安全衛生的職能,這樣就導致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缺乏“三方協商機制”。這些問題影響了工會履行法定職責,影響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貫徹落實。
3. 各級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程度有差異
《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黨委、政府在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職業病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一些發生過職業危害事件的地區對防治工作較為重視。
但是,由于職業危害不像傷亡事故那樣觸目驚心,容易引起社會震動和關注,所以一些地方政府仍對職業衛生工作認識不足,不
能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關系。它們重經濟發展,重招商引資,重政績考核,卻忽視職業危害防治,不重視職防工作力量建設,導致資金投入不足,執法不嚴、不力,甚至對有關部門執法監督進行干涉等問題依然存在。
4. 企業主法律意識不強,中小企業成監管難點
職業病防治工作在危害嚴重的中小型私營企業里幾乎是空白。很多企業不履行法定責任與義務,職業病防治措施不落實,建設項目不安排防塵排毒配套設施,沒有防護設施和管理手段,不進行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塵毒監測,不向勞動者告知職業危害因素和后果,不組織職工體檢,甚至以各種借口拒絕衛生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加上職業病本身具有“潛伏期”“發病滯后”的特點和勞動者流動性大、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使很多企業得以利用“短期用工”等損害勞動者健康的手段牟利,把危害后果轉嫁給勞動者和社會。而且這些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分散面廣,開停無常,勞動者流動性大,政府部門管理確有困難。
同時,大多數中小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職業病患者權益很難得到保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企業要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作出職業危害告知,規定防護措施和待遇,但許多中小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當前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使用勞動部門的規范文本,雖然涉及到了職業病防治條款,但只對職業病防治進行了籠統的規定,缺乏“職業危害因素”“職業病防護措施”“職業危害告知”“職業病患者享有的權益”等項有針對性的內容。這就使得當前的《勞動合同》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缺乏普適性和針對性,使得企業得以逃避對職業病病人治療和補償的責任。一旦出現法律糾紛,職業病患者得不到應有補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 工傷保險制度沒有全面落實
大量中小私營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往往不愿意參保。特別是采礦、碎石、制鞋、紡織等生產條件差、職業危害大、職業病發生率高、農民工又相對比較集中的企業參保率低。如重慶市,農民工集中的建筑企業、部分規模較小的非煤礦山企業和部分私營企業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只有15%左右。企業不履行法定責任,不為勞動者繳納保險費,或只為部分勞動者繳納保險費,侵害了職業病人獲得治療和補償的權利。此外,還存在著職業病救助司法認定程序時間長、護理標準低等問題。
6. 勞動者自我防護意識較差,權益受到侵害
當前,勞動力供過于求,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就業和經濟收入,他們不得不遷就惡劣的工作條件。尤其是農民工,他們本身職業危害預防知識很少,絕大多數工作在苦、累、臟、險的崗位,企業主又不進行職業危害告知和相關教育培訓,造成他們缺少防護意識和技能。有的勞動者為了流動方便,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也助長了企業違法行為,增加了健康監護、工傷認定和賠償費用給付的難度。
7.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遇到困難
工會在履行法定職責,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時遇到了許多困難。一些例如“三同時審查驗收”等項法律規定的工會監督權利和工作,經常不通知工會參加,影響了工會實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合法權益。
我們應該做哪些工作來扭轉職業危害嚴重的嚴峻形勢,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呢?
1. 應該促進盡快理順職業衛生工作機制
如果不進行用人單位的現場監管,就無法對勞動者是否受到職業傷害作出判斷。而現場監管如果沒有醫學技術支撐,也無法做到有效監管。因此,盡快明確職業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建立事權專一、運轉有效的職業衛生工作機制,糾正多頭執法、管理混亂、影響工作的局面。
2. 要加強各級政府的職業衛生責任
如同傷亡事故一樣,將職業衛生工作和職業危害情況列入政績考核,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嚴格責任追究。
3. 建立健全行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強化對企業職業衛生監管
面對分散面廣、開停無常、勞動者流動性大及政府管理困難的大量中小企業,要依靠行業組織進行管理。行業相同的企業結合成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把“企業”這一顆顆“珠子”用“行業協會”這根“線”穿成“串”,可抓可提,有利于加強管理。政府可賦予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責任、義務和權力,組織建立行業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體系,掌握職業危害和職業衛生工作情況,要求企業切實履行各項法定責任和義務,真正把管理落實到企業。
4. 加強勞動管理,切實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嚴格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勞動安全衛生條款內容要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保證勞動者的知情權。要求企業必須依法為勞動者投保,以保證勞動者的工傷治療費用和經濟補償。改進工傷和職業病賠償救助認定工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時調整賠付標準,使工傷人員和職業病患者及時得到治療和補償。
5. 充分發揮工會作用,維護勞動者權益
各級政府要支持工會依法履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的權利和職責,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的作用,重視工會意見和建議,為工會開展勞動保護工作提供方便和保證,應該從法律上確立“用人單位負責,政府依法監管,行業依法自律,職工群眾監督”的職業衛生綜合管理體制,建立勞動、安全、衛生“三方協商機制”,形成各方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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