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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知識    推薦相關安全知識
     
  時間:2008-9-4 作者:未知 來源:中國安全天地網  
     
 

    危險化學品包括哪些?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為什么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經營危險化學品要有什么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第六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劇毒化學品有什么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可不可以不辦理經營許可證?
  不可以,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同時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第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同時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經營許可證如何才會被吊銷?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申請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第九條規定: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長?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生效以前就已經獲得了經營許可證,是否還需要重新辦理?
  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第36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如果不辦理經營許可證,將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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