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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7)3號文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性能、質量的監督管理,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申請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及所有檢驗、使用、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
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
(一)頭防護類;
(二)呼吸器官防護類;
(三)眼、面防護類;
(四)聽覺器官防護類;
(五)防護服裝類;
(六)手、足防護類;
(七)防墜落類。
第三條 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設在勞動人事部,負責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其它各部門、地區和單位不得另行發放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
勞動人事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
電話:421.3431轉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四條 企業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與營業執照相符合。
(二)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分別到達各自有關的國家標準的要求,具體標準見附件6。
在上述標準執行的過程中對新制訂的標準允許有規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仍可執行原標準,過渡期滿后一律執行新標準。自新標準公布實施之日起,新設計、制造的產品一律執行新標準。
(三)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別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統一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并付諸實施,能指導生產。
(四)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保證質量穩定控制系統,并須按本細則附件1的有關規定考核合格。
第五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一)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細則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條件后,方可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申請書及附件(見附表)一式五份報省、市勞動部門,同時抄報地方(省、市)經委及生產許可證機構,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轉產企業可按以上程序隨時提出申請。
(二)由當地(省、市)勞動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申請企業的必備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將五份申請書及附件報勞動人事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初審內容見附件1。
(三)勞動人事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接到地方勞動部門上報的企業申請文件后,進行審核,對具備申請取證條件的企業,派檢驗單位對企業進行質保體系審查及產品的抽樣檢驗檢測(按附件1、2的規定進行)。審查合格后,由勞動人事部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布名單。
(四)經審查不符合領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企業,允許企業進行限期整頓,限期為三至六個月。第二次檢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五)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現場審查結論或產品確認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書面形式按隸屬關系向發證辦公室提出意見,發證辦公室在收到函件一個月內予以處理。
第六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和產品合格證上標明國家統一規定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以及批準日期和有效期,標記和編號方法見附件4。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從批準之日算起,有效期為四年。
企業在許可證期滿后,繼續生產該產品時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更換許可證。經重新檢驗評審合格后,決定其延專許可證有效期或重新頒發許可證。若發證產品的國家標準作了重大修改時,生產廠應按新標準執行,并重新進行檢查和評審。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轉讓或冒用生產許可證,違者除吊銷生產許可證外,按國務院頒發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追究有關工廠和當事者的法律責任。
(四)對領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內,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注銷其生產許可證:
1.產品質量下降,經抽查、復查不符合細則的要求,限期三至六個月整頓后,檢驗仍不合格者;
2.國家已公布淘汰或決定停止生產的產品;
3.企業生產方向改變,不再生產該產品者;
4.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人身、設備事故者。
已被注銷的生產許可證應交回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七條 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定。檢驗單位為北京、武漢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以及勞動人事部認可委托的其它檢驗單位。
第八條 申請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按規定交納生產許可證費用(見附件5)。
第九條 本細則由勞動人事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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