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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推薦相關安全知識
     
  時間:2007-9-11 作者:未知 來源:中國安全天地網  
     
 

1.0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的檢查、維修技術要求和滅火器報廢條件。
1.2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2.0 引用標準
GB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3.0 滅火器的檢查
3.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3.2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1 手提式和推車式1211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3.2.2 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3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3 外觀檢查發現有5.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4.0 維修技術要求
4.1 經過維修的各種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2 滅火器簡體
4.2.1 維修單位必須按3.2條的規定,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末達到3.2條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簡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人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1.5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4.2.2 水壓試驗合格的簡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徐漆。
4.2.3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
4.3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須更換。
4.4 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換壓力表。
4.5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4.6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膜必須更換,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規定。
4.8 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9 二氧化碳貯氣瓶(以下簡稱貯氣瓶)
4.9.1 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壓試驗。
4.9.2 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4.9.3 沒有按 GB4351《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的6.3條的要求打鋼印的貯氣瓶必須更換。
4.10 器頭
4.10.1 器頭不允許存在裂紋、螺紋失效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10.2 塑料器頭使用二年后必須與簡體一起做水壓試驗檢查,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4.10.3 金屬器頭從出廠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須簡體一起做一次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4.11 化學泡沫滅火器的內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12 水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4.13 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座盡可能采用原生產廠生產的。苦采用其他廠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滅火器生產廠的設計要求。
4.14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4.15 經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在滅火器的筒身和貯氣瓶上分別貼上永久性維修銘脾。
4.15.1 筒身上的銘牌
4.15.1.1 銘牌的位置在滅火器生產廠貼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銘牌的尺寸推薦為70 mm×50 mm。
4.15.1.3 銘牌的顏色推薦為白底黑宇。
4.15.1.4 銘牌應有如下內容:
維修單位的名稱;
維修許可證編號;
簡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
維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4.15.1.6 貯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宇)上,應標明貯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 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5.0 滅火器的報廢
5.1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5.1.1 筒體按4.2.1款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5.1.2 簡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簡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 筒底嚴重銹蝕的。
5.1.3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5.1.4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滅火劑量大干等于4 kg的滅火器,應更 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5.1.5 簡體嚴重變形的。
5.1.6 結構不合理的(如簡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簡身上進入簡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1.7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5.1.8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5.1.9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5.2 滅火器的報廢年限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5.2.1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5.2.2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5.2.3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5.2.4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5.2.5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5.2.6 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5.2.7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5.2.8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5.2.9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5.2.10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5.2.11 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5.2.12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5.3 報廢標志
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內容如下:
5.3.1 “報廢”二字,字體最小為25mm×25mm;
5.3.2 報廢年、月;
5.3.3 維修單位名稱;
5.3.4 檢驗員簽章。
6.0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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