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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已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四年三月九日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管,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電力安全生產的目標是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保證電力正常供應,防止和杜絕人身死亡、大面積停電、主設備嚴重損壞、電廠垮壩、重大火災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發生。
第四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電力企業使用、研制和不斷推廣有利于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可靠的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實現電力安全生產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生產和經營的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
第二章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具體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電監會設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行使以下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安全生產的規章、標準。
(二)組織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
(三)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
(四)對全國電力行業發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調查。
(五)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六)對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罰建議。
第三章 電力企業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負責所轄范圍內的電網安全,南方電網與其他區域電網聯網線路的安全責任由國家電網公司承擔,具體在聯網協議中明確。發電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別對所轄范圍內的企業安全生產負責。
第九條 各電力企業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主要行政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一)建立并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電力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程、標準。
(三)制定電力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章 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條 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有責任共同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
第十一條 電力系統運行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統一、科學的調度協調體系。
第十二條
電網運行管理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防止電網失穩導致崩潰;組織編制適合本網實際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三條 各級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中心,值班調度員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員。
調度機構應當加強網、廠協調,建立電力系統安全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調度規程,做到令行禁止。
發生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電網安全的情況時,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并網運行的發電廠,其涉及電網安全、穩定的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系統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和自動化設備等應滿足所在電網的要求。
第十五條 電力用戶應當滿足電網安全性要求,在使用電力過程中要遵守安全用電的規定。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嚴防違章施工、偷盜電力設施等嚴重危害電力安全的情況發生。
第五章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各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要按照電監會關于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的規定報送電力安全生產信息。
第十八條
當發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電網事故、設備損壞事故、電廠垮壩事故和火災事故時,要立即向電監會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抄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權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直接損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由電監會負責調查處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直接損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處理。
電監會認為有必要調查的事故,也遵從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事故調查時,事故調查單位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要求發生事故所在單位和相關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記錄、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要求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就事故涉及的問題限期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電監會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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