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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處于安全可靠狀態,避免或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證石化企業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企業必須遵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設備安全的規范標準、規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單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設備運行必須按制度或規定進行。
第三條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設備安全運行的教育、培訓,做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按照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第四條 加強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1.必須及時準確掌握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數據和現狀,建立反映實際狀況的檔案和臺帳。石化行業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壓力容器數量大,規格多,介質種類多,必須高度重視,嚴格管理,保證處于安全可靠的狀態。
2.嚴格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檢驗。依據國家勞動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結合石化企業具體情況,要求如下:
(1)未進行檢驗的壓力容器不準投用;
(2)新投用壓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勞動部門辦理使用許可證的不準使用;
(3)投用以來一直未進行檢驗的要立即安排檢驗;
(4)硫化氫對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硫化氫濃度超過設計措標的,要立即安排檢驗,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嚴重超標的要立即停用;
(5)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設計依據或設計確定的腐蝕數據嚴重不準確的,要立即安排檢驗,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嚴重超標的要立即停用;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要加強監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試用的壓力容器必須經過鑒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須縮短檢驗周期。
3.對壓力容器的設計依據和標準、生產制造單位的資質和施工質量、容器制造的監制及檢查驗收情況等進行全面清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對設計、制造及檢驗中存在的隱患必須及時消除。
4.嚴格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落實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監控、檢驗、處理和更新的責任,因忽視或放松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監控、檢驗、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嚴肅追查責任。
5.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閥、爆破片(板)、壓力表、液面計和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等均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事故快開閥要有專人維護管理,確保緊急狀態時靈敏可靠。
6.對安全等級為4級的容器(液化氣體汽車槽車和鐵路罐車不得使用4級容器)要立即制定監護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為5級的容器不準使用。
第五條 加強大機組和關鍵設備的管理。
1.對重點、關鍵設備實行“機、電、儀、操、管”五位一體的聯合檢查,對大機組實行特級維護制,建立制度,明確標準,定期聯檢,落實責任,嚴格考核。
2.完善機組安全保護系統,加強對大機組安全保護設施的管理,抓好機組狀態監測,減少大機組事故。
3.大機組嚴格按照規定運行,大機組操作人員要嚴格培訓考核,持證上崗,認真執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運行。
第六條 生產中不允許拼設備、超負荷運行和設備“帶病”運行,在生產和安全有矛盾時,服從安全,如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 加強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
1.提高聯鎖保護系統投用率。聯鎖保護系統應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分析原因,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2.聯鎖、自保停車系統要處于完好、可靠狀態,不得擅自摘除。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聯鎖摘除管理制度和規定,聯鎖摘除一定要由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摘除期間要有相應保護措施及責任人員,審批手續必須齊備。因無故摘除聯鎖發生事故,要嚴肅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嚴格執行電氣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嚴格執行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程及規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許可證、工作監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必須逐條執地,一絲不茍。
2.加強電氣系統的改造和隱患治理。電力系統主接線方式不符合一級負荷或設計規范要求的,應組織有關單位的技術人員進行研討,盡快解決,增強主接線方式的可靠性。
3.加強電廠、電站管理,確保安全供電、供汽。
4.加強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臨時用電票制度。對爆炸危險場所與配電間、儀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溝道,要有可靠的隔斷。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程規定的要立即整改,貽誤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加強電工的培訓、考核,按照特殊工種的管理規定,電工必須考核上崗,定期復審,沒有經過考核上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6.電氣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圖,三票、三定、五規程、五記錄。
三圖:系統模擬圖、二次線路圖、電纜走向圖。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
三定:定期檢修、定期試驗、定期清理。
五規程:檢修規程、運行規程、試驗規程、安全作業規程、事故處理規程。
五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試驗記錄、事故記錄、設備缺陷記錄。
7.對電力系統各段母線做短路計算,核對各級開關的遮斷容量,凡不能滿足遮斷電流的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開關切斷短路電流時發生爆炸事故。
8.對電力系統保護定值要定期核算,對繼電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驗,防止誤動作引起事故擴大。
第九條 各企業加工和儲運能力大幅度增強,吞吐量增加,單臺儲罐容量增大,由靜電引起的火災事故和雷擊著火事故機率大大增加且時有發生,因此要切實重視和抓實防雷、防靜電工作,健全設施、加強檢測。
1. 設備防雷、防靜電設施要符合國家標準、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的要求。
2.
防雷、防靜電設施檢測方法要正確,檢測數據要準確,檢測日期要保證,檢測責任要落實,使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好可靠,處于良好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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