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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工生產過程中的有毒化學品管理,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促進化工生產,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化學工業中生產、使用有毒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毒物的定義是:在化學工業生產過程中(指制造、加工、使用和儲存包括原料、中間產品、輔助材料、成品、副產品或廢棄物),能引起人體損害或病變的化學物質。
第二章 毒物登記方法
第四條
化學工業部(以下簡稱化工部)毒物登記主管部門負責逐步、分批公布登記管理的有毒化學品名單。
第五條
有毒化學品的登記,采用《毒物登記檔案》(附件一)《毒物周知卡》(附件二)、《新添毒物申報書》(附件三)等形式,分層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企業制造、加工、使用和儲存的化學毒物,按《毒物登記檔案》進行登記;本辦法實施以后新開發的具有毒性的化工產品(包括我國待生產或尚未生產的新化學品),在生產、加工、使用前,由企業生產計劃部門填寫《新添毒物申報書》,上報省、市化工廳(局)主管部門,經審核、批準后,按規定填寫《毒物登記檔案》。進行登記的毒物,同時實施《毒物周知卡》制度。
第七條
毒物登記實行一毒一檔、一崗一卡制,即:每種毒物都有《毒物登記檔案》;每個接觸毒物的工作崗位都有該毒物的《毒物周知卡》。
第八條
《毒物登記檔案》應按《毒物登記檔案填寫說明》(附件一)的要求填寫,工業衛生學資料不全者,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實驗和補充:
1.凡毒物產量(或使用量)在10噸/年以下者,應具備以下實驗資料:
(1)急性毒性實驗(LD50或LC50);
(2)眼。皮膚原發刺激實驗;
(3)致敏實驗;
(4)致突變實驗。
2.凡毒物產量(或使用量)在10~1000噸/年者,除以上實驗外,應具備亞急性毒性實驗(包括致畸實驗)資料。
3.凡毒物產量(或使用量)在1000噸/年以上者,除以上實驗外,應具備慢性毒性實驗(包括致癌實驗)資料。
填寫《毒物登記檔案》可參考《有毒化學品衛生與安全實用手冊》(化工部毒物登記技術指導組編輯)。
第三章 毒物登記管理
第九條
省、市化工廳(局)成立毒物登記審核領導小組(簡稱審核領導小組),負責本省、市化工行業的毒物登記與申報的審核工作。該小組成員應由主管領導、衛生、環保、安全、生產技術人員等參加;已成立安全登記審核領導機構的,可由其兼管毒物登記審核工作。審核領導小組名單應報化工部備案。
第十條
省、市化工廳(局)下屬的企業,應由企業主管領導、衛生、環保、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毒物登記領導小組,負責本企業毒物登記的組織和管理協調工作,并設有專人負責具體實施;已成立安全登記機構的,毒物登記領導小組的職責可由其代行。毒物登記領導小組名單應報省、市化工廳(局)審核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一條 省、市化工廳(局)所屬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應承擔毒物登記人員的培訓和咨詢工作。
第十二條
化工部組織專業人員成立“化工部毒物登記技術指導組”,負責全國化工行業的毒物登記技術指導、培訓、咨詢、質量檢查等工作,并根據化工部公布登記管理的毒物名單,編輯《有毒化學品衛生與安全實用手冊》提供給企業及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
填寫《毒物登記檔案》必須一式三份,其中上報省、市化工廳(局)和管部門一份,企業留檔一份。開展化工健康監護的單位,《毒物登記檔案》可與健康監護檔案同存備查。
第十四條
化工部主管部門對企業所登記的檔案資料,每隔二至三年組織監察或檢查一次。并配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登記證書的發放與更換進行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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