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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工多用機床的結構安全技術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操縱機構的要求、裝夾及止動的要求、吸塵與排屑的要求、噪聲與振動的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木工多用機床(以下簡稱機床)。本標準不適用于臺式木工多用機床。
2 引用標準
GB 9239 剛性轉子平衡品質 許用不平衡的確定
GB 12557 木工機床結構安全通則
ZBJ65 015 木工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JB 3380 木工平刨床的結構安全標準
JB 5720 木工機床電氣設備 通用技術條件
JB 6113 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技術要求
3 一般要求
3.1 機床的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的規定。
3.2 機床的電氣系統應符合JB 5720的規定。
3.3 機床上的刀具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3.4 具有平刨功能的機床還應符合JD 3380的規定。
3.5 具有壓刨功能的機床刨刀軸部件的要求應符合JB
3380的有關規定,并必須配有最大切削深度限位裝置。
3.6 機床上的刨刀軸、圓鋸片等必須配有安全防護裝置。
3.7 機床上必須清晰地標明刀具的旋轉方向。
3.8 帶轉動、鏈傳動、進給輥等轉動裝置應盡量置于機體內,否則必須設有安全防護裝置。
3.9
圓鋸工作臺上的鑲板必須在圓鋸片的兩邊,并是可更換的,鑲板應用足夠軟的有色金屬、塑料或木材制成。
3.10 圓鋸工作臺上圓鋸片槽口的寬度應比最大鋸路寬度大10mm。
3.11 圓鋸片最大轉速不得超過其許用轉速。
3.12 縱剖圓鋸片出料方應配有分料刀。
3.13 機動進給方必須配有止逆器或具有止逆能力的裝置。
3.14 圓鋸片與工作臺應能相對升降。
3.15 刨刀軸連同帶輪應進行動平衡試驗,其平衡精度不底于GB 9239規定的G 6.3級。
注:刨刀軸與鋸軸或鉆軸等共用一根主軸的機床上的圓鋸片、主法蘭盤、法蘭壓盤和鉆夾頭等除外。
4 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
4.1 壓刨工作時平刨工作臺需翻開的機床,在加工區和進給輥處應以附件的方式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2 分料刀的要求
4.2.1 分料刀的厚度應比鋸路寬度大0.5 mm。
4.2.2
分料刀應與圓鋸片旋轉中心平面對稱,其刀口與圓鋸片的齒尖的距離應可調,保證不大于12mm。
4.2.3
分料刀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證其強度和剛度,并且朝向圓鋸片的銳利部分的寬度不得小于5mm,但不得超過其總寬度的1/5。
4.2.4 分料刀高出圓鋸工作臺面的尺寸不得小于圓鋸片工作部分的最大高度。
5 操縱機構的要求
5.1 壓刨工作臺、鋸軸或圓鋸工作臺的升降手輪離地高度和操縱力應按GB
12557第5.4和5.6中大于5次/班進行考核,榫槽和鉆孑L進給部分的手柄操作力應按大于25次/班進行考核,其余手輪按小于于5次/班進行考核。
5.2 對于夾緊、鎖緊、頂緊及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按設計規定。
5.3 壓刨工作臺升降標尺的安裝應便于觀察,其上端高度一般不小于0.5 m。
5.4 手動操縱件的運動方向應與受其操縱的運動件的方向一致,應符合GB 12557附錄A的規定。
6 裝夾及止動的要求
6.1 刀具的夾持必須可靠,確保在工作時不會松動和飛出。刀體的結構及刀片裝夾的結構安全應符合GB
6113的規定。
6.2 刨刀軸應設置止動裝置,該裝置應與機床控制系統聯鎖(刨刀軸的兩端均有其他刀具的機床除外)。
7 除塵和排屑
7.1
平刨、壓刨、鋸等主要功能應盡可能設置相應有效的吸塵口,并應在機床使用說明書中說明風壓、等參數,否則應說明木屑和粉塵的排除方法。
7.2 機床任意一功能安裝吸塵裝置后,該功能被使用時,在操作者周圍的粉塵濃度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a.鋸切應小于或等于10mg/m3;
b.其余應小于或等于2mg/m3。
8 噪聲與振動
8.1
機床上應盡量采取降噪減振措施,以降低機床的噪聲和振動。在機床設計階段就應考慮降噪措施,推薦參考GB
12557附錄D。
8.2 在空運轉條件下,機床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85dB(A),測量方法應符合ZBJ65
015的要求,
前機床一般處于下列狀態:
a.圓鋸片高出工作臺面20mm,適張度應處于良好狀態,其導向板面距圓鋸片50mm,圓鋸片上護裝置的最低點距工作臺面20mm;
b.壓刨工作臺面處于全行程的中間位置;
c.平刨前工作臺面處于刨削深度為1 mm的位置,導向板位于工作臺寬度方向的中間。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木工機床與刀具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四川都江木工機床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湯積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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