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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加強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工會監督,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一切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續建、引進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同時),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要各負其責。
(1)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必須同時編制和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項目計劃,并將其所需經費和材料納入到總投資計劃中,專款專用。同時,主管部門必須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抄送同級工會組織。
(2)建設單位應對承擔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提出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在初步設計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會審前,必須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職業安全衛生專篇》見附件l,《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見附件2)以及有關的資料、圖紙送同級工會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認真填寫《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項目驗收審查表》(見附件3),并連同試生產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問題和解決辦法等寫出專題報告,在項目正式驗收前20天,將上述表格和專題報告報送項目主管部門的同級工會組織審查并通知工會組織參加驗收。
(3)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要同主體工程同等對待,要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均無權對已經會審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變更或消減,如有確需變更或消減的地方,必須事前征得同級工會組織及有關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審批事宜。
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準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工會監督。
(1)參加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會議。負責對可行性論證文件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參加初步設計會審。會審前工會要認真審閱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報告、資料、圖紙(包括《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初步設計審批表》并及時將審查意見反饋建設單位。在參加會審時要提出審查意見。
(3)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驗收前工會組織要認真審查建設單位填報的《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審查表》和專題報告;驗收時,工會組織要逐項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專題報告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以及運行效果。對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工會組織應立即向建設單位提出改進意見的建議。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三同時”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實行分級負責制。
(1)國家級建設項目由全國總工會負責審查并派員參加驗收,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會組織應積極協助工作。
(2)部級建設項目由對口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負責審查并派員參加驗收。
(3)省、市級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市總工會負責審查并派員參加驗收。
(4)建設單位工會組織應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進行監督,并向參加建設項目審查驗收的上級工會組織反映項目施工及試生產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
對本辦法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接受工會組織的“三同時”審查監督,凡未經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或存在嚴重問題的,工會組織有權制止其投產使用。對強行投產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工會組織將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追究當事者的責任,并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其整改。對觸犯刑律的,工會組織應向檢察機關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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