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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 GB
10436-89
Hygienic standard for microwave radiation
in the work environment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89-02-24發布1989-10-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及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接觸微波輻射的各類作業,不包括居民所受環境輻射及接受微波診斷或治療的輻射。
1 名詞術語
1.1 微波
微波是指頻率為300MHz(兆赫)~300GHz,相應波長為1m~1mm范圍內的電磁波。
1.2 脈沖波與連續波
以脈沖調制的微波簡稱為脈沖波,不用脈沖調制的連續振蕩的微波簡稱連續波。
1.3 固定輻射與非固定輻射
雷達天線輻射,應區分為固定輻射與非固定輻射。固定輻射是指固定天線(波束)的輻射;或運轉天線,其被測位所受輻射時間(t0)與天線運轉一周時間(T)之比大于0.1的輻射(即t0/T>0.1)。此處的t0是指被測位所受加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平均功率密度50%強度時的時間。非固定輻射是指運轉天線的t0/T<0.1的全身輻射。
1.4 肢體局部輻射與全身輻射
在操作微波設備過程中,僅手或腳部受輻射稱肢體局部輻射;除肢體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頭、胸、腹等一處或幾處受輻射,概作全身輻射。
1.5 功率密度
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單位面積上的輻射功率,其計量單位為μW/cm52或mW/cm2。
1.6 平均功率密度及日劑量
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微波在單位面積上一個工作日內的平均輻射功率;日劑量表示一日接受微波輻射的總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與受輻射時間的乘積。計量單位為μW·h/cm2或mW·h/cm2。
2 衛生標準限量值
作業人員操作位容許微波輻射的平均功率密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2.1 連續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為5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1)計算(即日劑量不超過400μW·h/cm2)。
Pd=400/t …………………………………………… (1)
式中:Pd───容許輻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受輻射時間,h。
2.2 脈沖波(固定輻射);一日8h平均功率密度為25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式(2)計算(即日劑量不超過200μW·h/cm2)。
Pd=200/t …………………………………………… (2)
脈沖波非固定輻射的容許強度(平均功率密度)與連續波相同。
2.3 肢體局部輻射(不區分連續波和脈沖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為(50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求(3)計算(即日劑量不超過4000μW·h/cm2)
Pd=4000/t …………………………………………… (3)
2.4 短時間暴露最高功率密度的限制:當需要在大于1mW/cm2輻射強度的環境中工作時,除按日劑量容許強度計算暴露時間外,還需使用個人防護,但操作位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于5mW/cm2。
3 測試方法
本標準檢測方法見附錄A(補充件)。
4 監督執行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執行。
附 錄 A
微波輻射測試方法
(補充件)
A1 測試對象
本方法用于微波作業人員操作位輻射強度的測量,以及各種微波設備的泄漏測量。
A2 測試條件及方法
A2.1 測試位置
A2.1.1 為代表作業人員所受輻射強度,必須在各操作位分別予以測定。一般應以頭和胸部為代表。
A2.1.2 當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強輻射時,應予以加測。如需眼觀察波導口或天線向下腹部輻射時,應分別加測眼部或下腹部。
A2.1.3 當需要探索其主要輻射源,了解設備泄漏情況時,可緊靠設備測試,其所測值僅供防護時參考。
A2.2 測試條件
A2.2.1 微波設備處于通常的工作狀態。
A2.2.2 測試中儀器探頭應避免紅外線及陽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外界干擾。
A2.3 測量儀器
測量使用儀器,在國家未建立統一標準場前,暫以江蘇宿遷無線電廠生產的RL-761型微波漏能儀,以及上海無線電二十六廠生產的RCO-1A微波漏能儀為測量使用儀器,但需定期校正。
A2.4 測試方法及數據處理
A2.4.1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頭的儀器測試時,將探頭對著輻射方向,旋轉探頭至最大值。
A2.4.2 各測定點均需重復測試2--3次,取其平均值。
A2.4.3 測試值的取舍:全身輻射取頭、胸、腹等處的最高值;肢體局部輻射取肢體某點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輻射,則取除肢體外所測的最高值。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部衛生防疫司提出。
本標準由浙江醫科大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槐、邵斌杰。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事業病研究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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