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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實現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1 基本定義
1.1 特種作業
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1.2 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2 特種作業范圍
2.1 電工作業;
2.2 鍋爐司爐;
2.3 壓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機械作業;
2.5 爆破作業;
2.6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2.7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2.8 機動車輛駕駛;
2.9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2.11 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3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十八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
3.2 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 培訓
4.1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4.2 培訓方法:
4.2.1 企事業單位自行培訓;
4.2.2 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培訓;
4.2.3 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的單位培訓。
4.3 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
4.4
專業(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已按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考核的,可不再進行培訓。
5 考核和發證
5.1 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
5.2 考核的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5.3
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都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培訓。
5.4 特種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分別由下列有關部門負責:
5.4.1
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工、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建筑登高架設和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等作業人員,由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
5.4.2 爆破作業人員,由縣以上公安部門考核發證。
5.4.3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由煤炭部門考核發證。
5.4.4 鐵路機車駕駛人員,由鐵路部門考核發證。
5.4.5
行駛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類機動車輛及農用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由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發證。
5.4.6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駕駛員考試規則》考核發證。
5.4.7 電業系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由電業部門考核發證。
5.4.8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業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5.5 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由發證部門的最高主管機關規定統一式樣。
6 復審
6.1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復審
6.2
復審期限,除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兩年進行一次。
6.3 復審內容:
6.3.1 復試本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6.3.2 進行體格檢查;
6.3.3 對事故責任者檢查。
6.4 復審由考核發證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
6.5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操作證。凡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6.6
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試,但不得連續免試。
6.7 每次復審情況,負責復審的部門(單位)要在操作證上注明簽章。
7 工作變遷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移地工作時,經所到地區的發證部門審核同意,可繼續從事原作業。
8 獎懲
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有關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8.1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所在單位應給予獎勵,并記入操作證。
8.2
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企業安全機構和有關安全部門,根據違章或事故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并記入操作證;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所在單位(有關部門)也可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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