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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和非金屬板料以及金屬型材的冷沖壓車間。車間作業范圍包括材料的表面預處理、采用壓力機或剪板機等完成材料或毛坯的剪切、沖壓和裝配工序及其相應的輔助工作。標準中的某些條款,對金屬加工工廠的沖壓工部、工段或班(組)以及沖壓設備同樣適用。
本標準除適用于國內各種性質的企業外,對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同等有效。
1.2 目的和實施要求
本標準為沖壓車間規定各項安全規則和要求,作為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的規范和依據。旨在避免或減少人身和設備事故,保護勞動者和國家財產。在人身保護方面,本標準兼有工業衛生的內容,規定提供符合衛生、保證工人健康的生產環境和條件。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沖壓車間應按標準中各項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本標準發布后五年內,原有沖壓車間應按本標準有關條、款、項要求,逐步完成技術改造。
1.3 罰則
對違犯本標準的部件和個人,將追究責任。但在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之后能與本標準的要求達到同等效果時,經上級勞動安全機構批準,可不受此限。
2 術語
2.1 工廠
使用壓力機沖制或裝配沖壓零(部)件的生產單元,本標準中的“工廠”一詞,具有特定含義,可指企業的總負責者,也可指企業中某一部門的負責人員。
2.2 車間
工廠的一個組成部分,本標準中的“車間”一詞,泛指采用壓力機械,必須執行本標準的生產單元,它可能是獨立的工廠(工場),也可能是車間(工部或工段)。
2.3 工作地
工作位置及其周圍的場地,泛指車間地面。
2.4 工藝設備平面布置
車間內壓力機和其它生產及輔助設備按照工藝流程和生產區域的組織和排列。
2.5 工位
操作者工作時所占據的空間范圍。
2.6 工位器具
為工位服務的器具,如盛放毛坯、工件或廢料的料架、料臺、料箱及托盤等。
2.7 操作工
是指操作壓力機和其它生產或輔助設備的工人,泛指生產工人。
2.8 輔助工
指協助或幫助操作者進行工作的工人。
2.9 沖壓工
操作壓力機(剪切機除外)并完成沖壓工序的工人。
2.10 剪切工
操作剪切機并完成切料工序的工人。
2.11 酸洗
在槽中用酸溶液剝蝕(金屬)板料上的氧化皮或銹蝕,是對(金屬)板料的一種表面處理。
2.12 模具安裝調整工
在壓力機或剪切機上安裝、拆卸沖漠、刀具及安全裝置的工人,在安裝過程中,負責必要的調整(修整),使之工作穩定、正常并安全可靠。
2.13 安全栓
放在上、下模之間或壓力機滑塊底面與工作臺面之間以防止滑塊因自重而下落的一種支承裝置。
2.14 工作面
完成主要勞動動作實際存在的或假設的平面。
2.15 模具庫
存放、保管沖模、輔具和夾具的地方。
2.16 材料庫
存放、保管鋼板型材和其它金屬及非金屬材料的區域。
2.17 沖壓件倉庫
存放、保管沖壓成品或在制品的倉庫。
3 作業環境
3.1 一般要求
工廠應為操作者創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業環境,即車間的溫度、通風、照度和噪聲等應符合勞動衛生要求。
3.2 溫度
3.2.1 車間內工作地點空氣溫度一般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3.2.2
室內工作地點的冬季空氣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輕作業*不低于15℃;
* 輕作業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3550kJ/人以下的工作。
b. 中作業**不低于12℃;
** 中作業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3550-5500kJ/人的工作。
c. 輕作業與中作業交混的車間,不低于15℃。
3.2.3 室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一般不應超過32℃,當超過32℃時,工廠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當超過35℃時,工廠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讓壓力機操作者繼續工作。
3.3 通風
3.3.1 室內工作地點須有良好的空氣循環。
3.3.2 經常有人通行的地道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地道內不得敷設有害氣體(包括易燃氣體)管道。
3.3.3 當發現壓力機基礎內有損害健康的氣體時,必須在操作者(如檢修時)進入之前進行通風。
3.3.4 車間內有煙霧、粉塵和其它污穢空氣時,應在污染源處裝設有效的局部抽風裝置,必要時加以凈化處理。
對加熱、清洗、烘干設備,應裝設通風裝置。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TJ 36標準的規定。
3.4 光照度
3.4.1 車間工作空間應有良好的光照度。一般工作面不應低于50lx,各工作面工作點的光照度不應低于表1中數值。
表1 沖壓車間光照度
工
作
面
和
工
作
點 |
光 照 度(lx) |
剪切機的工作臺面,水平光照度 |
75 |
壓力機上的下模,水平光照度 |
75 |
壓力機上的上模,垂直光照度
|
75 |
壓力機控制按鈕,垂直光照度 |
50 |
壓力機啟動踏板,水平光照度 |
20 |
車間內部倉庫的地面上光照度75 |
20 |
3.4.2 采用天然光照明時,不允許太陽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間。
3.4.3 采用人工照明時,不得干擾光電保護裝置,并應防止產生頻閃效應。除安全燈和指示燈外,不應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3.4.4 在室內照度不足的情況下,應采用局部照明。
3.4.4.1 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調,應與整體光源相一致。
3.4.4.2 局部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點最大為1:5,工作地最大為1:3。
3.4.4.3 局部照明的亮度對比:沖壓件(沖模工作面)與壓力機底部的比為3:1,壓力機與周圍環境的比為10:1,燈光與周圍環境的比為20:1。
3.4.5 與采光和照明無關的發光體(如電弧焊、氣焊光及燃燒火焰等)不得直接或經反射進入壓力機操作者的視野。
3.4.6 需要在壓力機基礎內工作(如檢修等)時,應裝設照明裝置。
3.4.7 照明器必須經常擦洗和保持清潔。
3.4.8 車間照度的其它要求,應按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TJ
33-79《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和TJ34-79《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3.5 噪聲
3.5.1 車間噪聲級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批準的《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
3.5.2 工廠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消減車間噪聲。
3.5.2.1 車間內的壓力機、剪板機等,空運轉時的噪聲值不得超過90dB。
3.5.2.2 應避免剪切或沖裁時產生強烈振動和噪聲。例如:采用壓力較大的壓力機,使沖裁力不超過設備公稱壓力的2/3;采用斜刃沖模或裝設避振器等。
3.5.2.3 采取措施,減少噪聲源及其傳播。例如:控制壓縮空氣吹掃的氣壓和流量;采用吸音墻或隔音板吸收噪聲并防止向周圍傳播;采用減振基礎吸收振動;把產生強烈噪聲和壓力機封閉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3.5.3 噪聲級超過90dB的工作場所,應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廠應為操作者配備耳塞(耳罩)或其它護耳用品。
3.6 人機工程
3.6.1 工位結構和各部分組成應符合人機工程學、生理學的要求及工作特點。
3.6.2 工廠應使操作者舒適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壓力機旁進行操作,但不允許剪板機操作工坐著工作。
3.6.3 坐著工作時,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座椅應是三條腿的,結構必須牢固,坐下時雙腳能著地,座椅的高度為400-430mm,高度可調并具有止動裝置,座椅應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應可調;
b. 壓力機工作臺下面應有放腳空間,其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寬度不小于500mm;
c. 壓力機的操縱按鈕離地高度應為700-1100mm,如操作者位置工作臺邊緣只有300mm時,按鈕高度可為500mm;
d. 工作面的高度應為700-750mm,當工作面高度超過這一數值而又不可調時,應墊以腳踏板。
腳踏板應能沿高度調整。其寬度不應小于300mm,長度不應小于400mm,表面應能防滑,前緣應有高10mm的擋板。
3.6.4 站立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壓力機的操縱按鈕離地高度為800-1500mm,距離操作者的位置最遠為600mm;
b. 為便于操作者盡可能靠近工作臺,壓力機下部應有一個深度不小于150mm,高度為150mm,寬度不小于530mm的放腳空間;
c. 工作面的高度應為930-980mm。
3.6.5 剪板機的工作臺面高度應為750-900mm。
3.7 工作地面
3.7.1 車間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須平整。并經常保持整潔。地面必須堅固,能承受規定的荷重。
3.7.2 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許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障礙物,不允許有黃油、油液和水存在。
經常有液體的地面,不應滲水,并坡向排泄系統。
3.7.3 壓力機基礎應有液體貯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體,貯存器可以專門制作,也可以與基礎底部連成一體,形成坑或槽。貯存器底部應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廢液。
3.7.4 車間工作地面必須防滑。壓力機基礎或地坑的蓋板,必須是花紋鋼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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