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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是等效采用歐洲標準EN349:1993(ISO/DIS13854)《機械安全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最小間距》。
本標準與EN349唯一技術差異是,避免腿部受擠壓的最小間距為210mm,與EN349一致。
自實施之日起所有新設計的產品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而老產品可以按GB12265-90過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機械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張銘續、黃鴻康、馬賢志、李勤。
GB12265.3-1997
EN前言
本歐洲標準是由CEN/TC114“機械安全”委員會第2工作組“安全距離”工作組制定的。
本歐洲標準是歐共體委員會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秘書處委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歐共體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歐洲標準最遲在1993年10月底前應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認同的方式定為國家標準,同時,最遲在1993年10月底以前應撤消與之相矛盾的國家標準。
根據CEN/CENELEC內部法規,下列國家必須執行本歐洲標準: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國。
0引言
根據GB/T15706.1,機械安全是指:機器在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預定使用條件下執行其功能和在運輸、安裝、調整、維修、拆卸和處理時不產生損傷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標準中的最小間距是避免人體各部位受擠壓危險的一種方法。
在規定最小間距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擠壓區的可進入性;
——研究有關人體測量數據和使用者的種族差異性。
——技術和應用等情況。
1范圍
本標準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標準的制定者和機械設計者)能避免擠壓的危險。本標準規定了與人體各部位相應的最小間距,適用于以此方法能獲得足夠安全的場合。
本標準僅適用于來自擠壓危險的風險,不適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險,例如沖擊、剪切卷入等危險。
注:對于沖擊、剪切和卷入等危險,必須采取其他的措施。
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5.1-1997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GB/T15706.1-1995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GB16856-1997機械安全風險評價的原則
3定義
除在GB/T15706.1和GB12265.1中給出的定義外,本標準還采用以下定義:
擠壓區crushing zone
人體或其某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擠壓危險的區域。這種擠壓危險可能在以下情況出現(圖示見附錄A)。
——兩移動件相向運動;
——移動件向著固定件運動。
4最小間距
4.1使用本標準的方法
使用本標準規定的最小間距應成為多重安全對策的一部分,該對策是GB/T15706.1-1995第5章“選擇安全措施的對策”提出的要求。
本標準的使用者應:
a)辯別各種擠壓危險;
b)根據GB/T15706.1和GB/T16856評價風險時,應對下述事項特別注意:
——當擠壓危險的風險涉及人體的不同部位是可預知的場合,應選用表1中與這些部位的關系最大者的最小間距a;
——如果涉及風險群體中有兒童時,他們的不可預料的行為及其身體尺寸;
——是否穿著厚的或膨松寬大的防護服(如高、低溫防護服)或攜帶工具;
——機械是否由穿厚底鞋(如木屐)的人員使用,這將增加腳的有效尺寸。
c)從表1中選取適合涉及風險的身體部位的最小間距a(示例見附錄A);
d)如果從表1中選取的最小間距不能保證足夠的安全,應采用其他附加措施(見GB/T15706.1,GB/T15706.2和GB12265.1)。
如果對應于最大預期身體部位的最小間距不能滿足安全要求,下面示例給出一種限制較小身體部位進入的特殊方法。
例:
使用帶有限定開口的防護結構能阻擋較小身體部位進入擠壓區,如圖1所示。
身體特定部位進入擠壓區的可能性與下列因素有關:
——固定部分和活動部分之間的或者兩個活動部分之間的間距a;
——擠壓區的深度b;
——防護結構的開口尺寸c和防護結構至擠壓區的距離d。
注:與安全距離有關的開口尺寸可在GB12265.1中查出。
見圖
e)在某些應用場合必須偏離表1的最小間距時,則與此有關的標準應指明是如何達到足夠的安全水平。
4.2數值
具體請參照文件:4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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