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高處作業。
1基本定義
1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12墜落高度基準面
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13最低墜落著落點
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14高處作業高度
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
2高處作業的級別
2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23高處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2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種類和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
31高處作業的種類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種。
32特殊高處作業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3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322在高度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23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324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3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32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3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33一般高處作業系指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標記
高處作業的分級,以級別、類別和各類標記。一般高處作業標記時,寫明級別和種類;特殊高處作業標記時,寫明級別和類別,種類可省略不寫。
例1:三級,一般高處作業。
例2:一級,強風高處作業。
例3:二級,異溫、懸空高處作業。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懷青,杜世中。
其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根據高度h不同分別是:
當高度h為2~5m時,半徑R為2m;
當高度h為5m以上至15m時,半徑R為3m;
當高度h為15以上至30m時,半徑R為4m;
當高度h為30m以上時,半徑為5m。
高度h為作業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