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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噴漆室的通用安全技術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噴漆室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維修。
2 引用標準
GB 3096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
GB 4053.3 工業固定式防護欄桿
GB 4053.4 工業固定式鋼平臺
GB 4385 防靜電膠底鞋、導電膠底鞋安全技術條件
GB 6514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
GB 6515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裝工藝通風凈化
GB 7231 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 76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管理
GB 12367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靜電噴漆工藝安全
GBJ 4 工業企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TJ 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術語
3.1 噴漆室 spray booth
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和照明設備的、專門用于噴涂涂料的房間或圍護結構體。室內氣流組織能防止漆霧、溶劑蒸氣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引入排風系統。
3.2 控制風速 control speed of flow
在操作人員呼吸帶高度上與主氣流垂直的斷面平均風速。
3.3 干擾氣流 irregular flow
影響控制風速的一切氣流,如工件和操作人員移動時產生的氣流、車間穿堂風和門窗隙縫形成的氣流等。
4 通風排毒
4.1 控制風速
4.1.1 噴漆室內部為涂漆區,必須設置通風系統,其控制風速應按下表規定采用。
噴漆室的控制風速
注:
大型噴漆室一般為完全封閉的圍護結構體,作業人員在室體內操作,同時設置機械送排風系統,中小型噴漆室一般為半封閉的圍護結構體,作業人員面對敞開面在室體外操作,僅設置排風系統。
4.1.2 專門噴涂含鉛或鉻等涂料的噴漆室,控制風速應適當增大。
4.2 冬季送風溫度
大型噴漆室除必須配置排風系統外,還應配置送風系統,冬季送風溫度不得低于12℃。
4.3 最高容許濃度
噴漆室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作業人員呼吸帶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必須符合GB
6514表2的規定。
4.4 大氣排放
噴漆室排出空氣中的漆霧和溶劑蒸氣,當影響四周環境空氣質量時,應經凈化處理,使其符合TJ
36第12條的規定,再排放大氣。人口密集和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有害氣體的排放量應符合地方標準的要求。
4.5 排毒介質的處理
4.5.1 在水為排毒介質的噴漆室應設置氣水分離器和集水池,氣水分離器宜設置檢修門,集水池宜設置穩定水位裝置。
4.5.2 集水池內宜加入弱堿性漆霧凝聚劑,并設置供集塊狀漆渣排出的排渣口。
4.5.3 噴漆室用水為排毒介質,使用后排放必須符合GBJ 4第3章的規定。
4.6 送排風系統
4.6.1 大型噴漆室送風系統采用靜壓室控制氣流分布時,
靜壓室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同時其維護、清理應方便。
4.6.2 噴漆室的排風管道不得與其他工藝用通風管道連接。
4.6.3 噴漆室排出的空氣不宜進入噴漆室再循環使用,當噴漆室內無人操作時,允許部分排出的空氣循環使用,但其防火防爆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
4.6.4 噴漆室的排風管道和送風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應符合GB 6515第7章的規定。
5 防火防爆
5.1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
符合第4章通風排毒的噴漆室的內部及其配套的排風系統均為1區爆炸危險場所;與噴漆室開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離3m以內的空間為2區爆炸危險場所。凡屬布置在以上區域的電動機,電器和其他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其相應的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與管理的規定。
5.2 室體圍護結構
5.2.1 噴漆室室體及與其相聯接的送風、排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備。室體內表面應平滑、連續而無棱角。
5.2.2 噴漆室的地面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備,或輔覆不產生火花的材料。
5.3 作業人員和工件出入口
大型噴漆室的內部高度不低于2m。室內任何操作位置至作業人員出口應暢通無阻,如僅有一個出口,其寬度應不小于0.9m,門應向外開。當工件出入口采用甲級防火卷簾門時,應具有斷電時手動開啟的裝置。
5.4 配套部件
5.4.1 干式漆霧去除裝置、導流板、分布板、撞擊板均應選用不燃材料制備,并應方便取出,經常清理。
5.4.2 大型噴漆室送風系統所配置的加熱器,無論何種類型,均不得布置在室體內。
5.4.3 噴漆室內所有金屬制件:排風管道、送風管道和輸送可燃液體的管道,必須具有可靠的電氣接地。
5.5 照明燈具
5.5.1 噴漆室內應采用固定燈具照明,并用透光板將固定燈具與外界隔開。透光板應采用難燃材料制備。
5.5.2 噴漆室內嚴禁使用行燈。
5.6 監測
5.6.1 大型噴漆室宜設置多點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其報警濃度下限值應調整在所監測的可燃性氣體爆炸下限的25%。
5.6.2 靜電噴漆室的防火應符合GB 6514第5章和GB 12367第4.5條的規定。
5.6.3 噴漆室所在的建筑物內,應在室體附近配置自動或手動滅火裝置或滅火器。
6 防噪聲
6.1 配套部件
與噴漆室配套的風機、泵、電動機、閥件的噪聲級應符合該產品出廠時容許噪聲級的測定,并符合GBJ
87的規定。
6.2 容許噪聲級
噴漆室的各個噪聲源部件及其風管、水管應采取減振、隔振、消聲和隔聲措施,使其噪聲級對操作位置的影響不得大于85dB(A)。對四周環境及居民區有影響時,應采取噪聲綜合治理措施,并符合GB
3096的規定。
7 防靜電
7.1 防止室體靜電積聚
靜電噴漆室的室體應符合第5.2條的規定。當采用非靜電導體(如混凝土或石材等)制備室體時,為防止帶電絕緣體對作業人員造成電擊,利用設置在帶電絕緣體附近的感應式靜電消除器,使空氣電離,或在絕緣室體內配置適量導電材料,控制其靜電電位在5kV以下。
7.2 靜電接地
7.2.1 靜電噴漆室內所有金屬部件、構件都應可靠接地,設置專用的靜電接地體,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0Ω;帶電體的帶電區對地的總泄漏電阻值不大于1×108Ω。
7.2.2 采用手工靜電噴漆設備的靜電噴漆室地面應鋪設導電面層,其電阻值不大于1×106Ω。
7.3 其他防靜電要求
靜電噴漆室的其他防靜電要求符合GB 6514第11章的規定。
8 噴漆室布置
8.1 布置要求
噴漆室的布置必須符合GB 6514第2章和第8章的規定。
8.2 操作空間
噴漆室的操作位置所占空間應保證作業人員的頭、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動余地;并應考慮作業人員交替各種操作姿勢所需要的空間和支撐件。
9 操作安全與衛生
9.1 作業人員
噴漆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噴漆作業專業及安全技術培訓后方可上崗。
9.2 操作安全
9.2.1 靜電噴漆時,作業人員必須穿防靜電鞋或導電鞋,其電阻值應不大于1.5×105Ω,并符合GB
4385的規定。
9.2.2 與噴漆室配套的風機、泵、電動機、過濾器等部件易發生故障處,宜配套有響聲的、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并與噴漆操作動力源連鎖。
9.2.3 配套的氣管、水管、油管和電線管外觀顏色應符合GB 7231的規定。
9.3 登高作業
當噴漆室內操作和維修工作位置在室內地面
2m以上時,須配置供站立的平臺和扶梯,以及防墜落的欄桿、安全網、防護板,并應符合GB
4053.1~4053.4的規定。
9.4 操作衛生
9.4.1 噴漆室內的最低照度規定如下:
a. 當采用混合照明時為:300 lx;
b. 當采用一般照明時為:100 lx。
9.4.2 噴漆操作中使用的物料不得與皮膚接觸,宜采用防護服、防護眼鏡或長管面具與人體隔離。
9.4.3 噴漆操作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10 維護
10.1 清理可燃殘留物
噴漆室內各種可燃殘留物及受其污染的垃圾,以及沾有涂料和溶劑的棉紗、抹布等物料,必須及時清理,放入帶蓋的金屬桶內,妥善處理。
10.2 清除可燃積聚物
噴漆室室體內壁、管道內外表面和用固體材料為排毒介質的漆霧去除裝置的氣流通流部分,所殘留的各種可燃積聚物,必須及時清除。清除時用刮板、刮刀或其他類似工具,必須選用不發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11 安全監察
11.1 設計
噴漆室應按照持有專業設計證書的專業設計院的設計圖紙制造;或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制造,符合GB
7691第4章的規定。
11.2 驗收
11.2.1 噴漆室出廠應具有由國家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參加鑒定的技術文件、產品銘牌、使用說明書和檢驗合格證。
11.2.2 噴漆室交付使用前,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或選用單位)和制造廠在各項設計性能指標檢驗和性能檢測資料齊全后,進行竣工驗收。
11.3 檢查
噴漆室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通風系統效能技術測定和電氣安全技術測定,并將測定結果記入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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