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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了使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得到正確貫徹實施,搞好鐵路運輸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在加強安全管理與群眾監督的同時,必須對全路勞動安全工作實行嚴格的監察制度。為此,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部屬工廠,鐵路分局、工程處及以上單位的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勞動保護、鍋爐及壓力容器,下同)和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設置和配備。
第3條
各級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和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分別履行下列職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廠房、工地、設備、機具、車輛、生產作業場所、生產通道等各項安全裝置與措施,以及職工勞動作業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
3、參加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有關勞動安全措施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安全衛生設計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有權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組織審查安全、防塵防毒、改善勞動條件措施項目和經費計劃,并監督按期實現。
5、對鍋爐和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檢驗、水處理、使用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6、對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結案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提出防止事故、減少傷亡的措施和建議,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對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標準的制定與執行,以及女工特殊保護工作等,進行監督檢查。
9、各級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生產、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檢查安全生產與管理,監督消除事故隱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總結交流先進經驗。
10、發現所屬單位或同級業務部門,在安全生產上有違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安全規章制度時,有權加以糾正或制止。對情節嚴重的,有權建議有關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11、對嚴重危及職工安全與健康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機具等,有權檢查、限期改進。對逾期不改的,應決定停止使用、停產整頓或封閉,并向上級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12、對違章指揮生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者,有權檢查制止。如不聽勸阻、屢教不改或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時,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建議有關單位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嚴肅進行處理。
13、對弄虛作假、隱瞞職工傷亡事故的單位,有權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經領導批準,嚴肅處理。
14、對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以有關規程和規定為準,由事故審批結案單位的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結論性意見,報經領導批準,結案處理。若對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不當時,上級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有權檢查糾正或提出重新處理。
15、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檢查發現問題時,有權發出《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一式四份,交被檢查單位兩份,報上級勞動安全監察機構一份,自存一份;對嚴重的事故隱患或重大的安全問題,由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向被檢查單位發出《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一式四份,送被檢查單位兩份,報上級勞動安全監察機構一份,自存一份。被檢查單位接到《通知書》或《指令書》后,必須認真對待,及時研究改進,并將改進情況分別記入《通知書》或《指令書》回執中,回復檢查單位。必要時,檢查單位可派人查驗。
第4條
各級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練的技術業務知識,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
鐵道部、工程指揮部、鐵路局、部屬公司、部屬工廠,以及鐵路分局、工程處一級單位的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均應由副科級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人員擔任。關于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技術職稱評定,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5條 各級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1、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令,維護安全生產法規的嚴肅性。
2、執法嚴明,剛直不阿。
3、秉公辦事,不弄虛作假。
4、堅持原則,遵紀守法。
5、鉆研業務,勤奮工作。
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執法犯法,造成不良影響者,應當嚴肅處理;對工作積極,有顯著成績者,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6條 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執行任務時,給予下列工作條件:
1、準乘各種列車(包括機車、守車、軌道車)。
2、遇有緊急任務時,可以向電話所聲明記錄緊急電話或拍發特急電報(憑發報人證件、簽字或蓋章)。
3、在本局管內無鐵路招待所的地區,準許在乘務員公寓食宿。
4、通過有關單位領導,參加或召集有關安全工作會議,查閱有關案卷、記錄、報表,借用必要的工具、儀器,要求派人協同工作。
5、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所需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由各單位按有關主要工種發放范圍發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工具、用品和備品,逐步采用先進的檢測手段。
6、對隨時出動工作的各級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根據各地電話總機情況,可裝設住宅電話。
第7條 安全監察證的制定與簽發
安全監察證由鐵道部印制與簽發。各級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安全監察證。安全監察證的請領、收繳注銷,要按附表格式,由工程指揮部、各局、公司、工廠提出申請,報部勞動人事局審核辦理。安全監察證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由當事人寫出書面檢討,按請領單位負責將監察證收回填表,報部注銷。
第8條
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生產列入各級領導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與管理,支持勞動安全監察工作,保證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正常地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對妨礙勞動安全監察人員行使工作職權或對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打擊報復者,必須嚴肅處理。
第9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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