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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三章 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經費
第四章 安全監察與監督
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產
第六章 事故報告、統計及調查、處理
第七章 獎懲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明確職責,保
障國家財產和勞動者的安全,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
規定,結合水電建設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水電工程建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
第3條 水電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管理要堅持“安全生產,人人有
責”和“誰建設誰主管,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建設項目法人
組織、協調,設計、監理、施工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各單位的各級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的安全文明生產第一責任人,對
安全文明生產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第4條 水電工程建設必須堅持文明施工,為安全生產提供良好 的環境和條件。
第5條 水電工程建設必須從設計到施工實施全過程安全技術控
制。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不斷提高設計、 施工水平和預防事故的能力。
第6條 堅持有效實施全過程安全目標管理,努力創建“安全文 明工區”和“安全文明生產企業”。
第7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電建設
項目和國家電力公司從事水電建設的企業。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 參股的水電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8條 國家電力公司對本公司所屬水電工程建設的安全文明生
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成立水電安全專家組提供技術支持。其主 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2、制定、修訂、頒發水電建設系統安全管理辦法和規定;
3、督促、檢查水電系統安全文明生產情況,協調、解決安全文 明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協調或組織特別重大事 故的調查處理。
第9條 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支持各
有關單位開展安全文明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行業的各項安全 生產規章制度;
2、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項目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規劃;監督落實或幫助解決施工過程中必須的安全文明 生產措施經費;
3、負責審核承包單位資質和安全文明生產工作體系;
4、積極為施工企業創造安全文明生產必要條件,在分標和現場
施工布置時,應充分考慮施工干擾等不利的安全因素;
5、牽頭組織各施工、監理和設計等有關承包單位參加的建設項
目安全文明生產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安全文明生產工作;
6、與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 關部門的支持;
7、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施工企業對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處理;
8、負責建立工程建設項目事故檔案,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統計 分析資料。
第10條 工程監理應配備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并根據項目法
人的委托,在現場負責安全文明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的審批并監督其實施,督促隱患 的整改;
2、負責或參與協調和處理施工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安全問題,并 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3、當施工單位安全文明生產嚴重失控時,有權責令停產整頓;
4、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1條 設計單位要把工程安全文明生產貫穿于設計工作的全
過程,努力為安全文明生產創造條件,提供技術保證,其主要職責:
1、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部頒規程、規范、規定,
選擇、推廣、應用有利于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2、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慮 施工條件和技術措施,并堅持設計交底;
3、對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與設計有關的安全險情,必須按規定做
好檢測、預報工作,并及時向項目法人提出相應的有效技術防護措施;
4、協助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2條 施工企業是安全文明生產的主體,承擔本企業和合同 約定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其主要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文明生產法規、 規定;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設立專職
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能勝任、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人員;
3、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并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
4、實施安全文明生產目標管理,層層簽訂安全文明生產責任書, 并堅持定期考核,獎懲兌現;
5、根據承包工程的實際組織項目經理部,選派合格的項目經理 和管理人員;
6、編制承包項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7、堅持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
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文明生產工作;
8、認真抓好文明施工,努力創建安全文明企業和“安全文明工 區”;
9、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經常性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轉崗輪訓, 保證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
10、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整改隱患, 不斷完善和規范安全防護設施;
11、對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資質的審查,對其施 工安全監督、指導、管理;
12、組織或協助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 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經費
第13條 項目法人和設計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和發包合同時,
要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提出安全文明生產的具體要求,有關專項經 費應列入工程造價。
根據水電建設項目安全文明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項目法人應設
立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補助費(簡稱安措補助費),用于施工過程
中發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勞動條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產環境的治理等,
其費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由項目安全文明生產領導機構 掌握使用。
第14條 施工單位要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建設項目施工實際
的需要,編制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其費用列入投標報價,并 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根據當年的生產任務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編制年
度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計劃,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所需的資 金確保到位。
第四章 安全監察與監督
第15條 各企業、項目應按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建立、健全
安全監察、監督機構,歸口管理本企業、項目的安全文明生產工作, 充分發揮安全監察體系的作用。
第16條 各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業務工作受本企業和上級
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雙重領導,企業安全監察、監督機構負責人的
任免應征求上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17條 安全監察、監督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監察、
監督機構的安全監察員、監督員應經上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資格
審核,取得《安全監察員證》持證上崗。
第18條 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資源配置必須滿足開展實際工
作的需要,保持穩定的高素質的安全工作隊伍。
第19條 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法規;
2、組織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網,開展安全監 察,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隱患整改;
3、協助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 培訓、取證;
4、開展安全檢查、考核,并提出獎懲建議;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完 工驗收;
6、做好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產
第20條 水電工程施工必須把“安全文明生產”工作貫穿于施
工的全過程。項目法人、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都應創建“安全文 明工區”共同努力。
第21條 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文明生產領導機構,應根據總
體目標,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工區”活動。制定相關管理制
度、措施和《安全文明生產考核細則》,并定期開展檢查、考核、評 比。
第22條 安全文明生產基本要求:
1、施工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安全文明生產紀律,
進入施工現場,按勞保規定著裝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禁止違章作業;
2、施工現場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施工企業名稱、工程概況、 項目負責人、安全文明生產紀律等標示牌;
3、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要嚴格按規劃建造,嚴禁亂搭亂建;
4、施工道路平整、暢通,安全標志、設施齊全;
5、風、水、電管線、通訊設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標識清晰;
6、施工機械設備定點停放、材料工具擺放有序,工完場清,車 容機貌整潔,消防器材齊備、通道暢通;
7、施工用各類腳手架、吊籃、通道、爬梯、護欄、安全網等安 全防護設施完善、可靠;安全標志醒目;
8、積極開展塵、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廢渣、污水;
9、生活區清潔衛生,環境美化。
第六章 事故報告、統計及調查、處理
第23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 機械設備損壞等生產性事故。
第24條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 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25條 事故等級劃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發生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
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超過150萬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死亡與重傷1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26條 事故快報
1、凡在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人員輕傷和重傷事故除外)都
必須由項目法人和事故發生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快速上報。
2、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國家電力公
司和主管單位,并同時報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
第27條 事故調查處理
一、人身傷害事故 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二、機械設備損壞等生產性事故
根據事故等級,參照人身傷害事故組織調查組,分別由發生事故的企業、企業主管單位、國家電力公司或國家電力公司授權單位會同
有關單位組織調查處理。
第28條 事故統計及有關材料的報告制度
項目法人、施工企業必須認真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一、統計范圍
項目法人統計建設項目施工區域內發生的生產性事故。
施工企業統計本單位員工(包括臨時工、民工等)在生產過程中 發生的事故。
工程承包聯營體發生傷亡事故,由責任方負責統計上報。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事故,由控股單位歸口統計上報。
勞務和工序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由總包單位負責統計上報
二、報告內容及時間要求
1、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必須報國家電 力公司和主管單位。
2、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包括事故月報、半年報和年報。各單位應
在每月五日前、每年七月五日前、每年一月五日前分別將本單位或本
工程的上月月報、上半年年報及年度報表報主管單位。主管單位應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內,分別將所屬企業或工程的事故
統計匯總表報國家電力公司。
3、項目法人、施工企業應在每年三月底前將年度安全文明生產
年度工作總結,報國家電力公司及主管單位。
第七章 獎懲
第29條 安全文明生產工作必須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做
到獎懲分明。對安全文明生產做出成績和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
經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
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應根據事故責任和性質給予 經濟處罰。
第30條 國家電力公司定期對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
安全文明生產進行檢查、考核。對安全文明生產取得突出成績的項目
和企業及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通報表彰。
第31條 鼓勵項目法人對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文 明生產工作進行經濟獎懲。
第32條 施工企業要堅持實施安全文明生產與經濟分配掛鉤的
制度。一線施工的單位按安全文明生產考核情況分配的比例,應不少
于浮動工資(超額工資或獎金)總額的20%。
第八章 附則
第33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第34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 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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