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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實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科學、準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現將該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出以下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所列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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