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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    推薦相關安全知識
     
  時間:2007-4-14 作者:未知 來源:中國安全天地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和參加電力建設的其他施工單位。
第三條 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規定。應遵循電力建設的客觀規律,嚴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組織施工。
第四條 企業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 經理是企業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應努力改善職工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關心職工生活,注意勞逸結合,在保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和領導施工。
第六條 安全施工應實行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逐步做到對事故進行預測、預控。
第七條 安全施工,人人有責。企業應不斷強化以各級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安全施工責任制。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務范圍內對安全施工負責,并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職責

第八條 電力集團公司(電管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局)(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總經理(局長)職責:
1.總經理是本電力公司系統安全生產(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施工)和本規定的執行,以及本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施工)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直接領導或委托行政副職領導本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本公司安全監察機構和所屬施工企業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負責。
4.必須將安全工作列入本電力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主持召開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5.審定電力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電力公司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安全生產(施工)工作。
6.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反事故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7.確保電力公司和所屬企業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對安全工作做到重獎重罰8.深入施工企業,檢查、指導安全工作,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9.組織并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九條 電力公司基建副總經理(副局長)職責:
1.協助總經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對基建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在本電力公司基建系統中組織貫徹落實。
3.審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業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參加電力公司定期召開的安全情況分析會。每月至少聽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監察的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會同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協調有關安全的教育培訓、競賽評比、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活動。
7.經常深入施工企業、專門檢查、指導安全工作。
8.組織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9.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的規定,組織貫徹落實。
10.主持或參加施工企業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施工企業的“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條 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局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處室認真履行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一條 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責任。
2.督促與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工作,確保現場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威脅安全施工的重大問題。
3.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協助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指導與幫助施工企業的技術系統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5.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務以及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的工程承發包發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6.必須按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措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7.在組織或參加工程招投標工作及確定工程主要施工單位時,必須組織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
8.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參加基建安全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實的互查;參加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應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負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工程建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規劃和經濟制約措施,并認真執行。
3.建設單位的行政正職應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領導責任。負責組建由各施工承包單位領導參加的安全施工委員會,并擔任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
4.建設單位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監察機構或專職安全監察人員,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或選用施工承包單位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安全施工要求,并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6.參加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執行7.負責向施工承包單位提供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所規定的安全施工基礎條件。協助施工單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問題。
8.負責按照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將概算中計列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合理分配到各電建施工單位,但分配方案必須先報請主管上級(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9.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施工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10.負責組織有各施工承包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11.嚴格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確保現場文明施工。
12.組織現場施工單位之間開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競賽評比活動;總結、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表彰獎勵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進單位。
13.負責做好自營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確保自營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達到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并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責任。
14.參加施工單位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了解現場各施工單位發生的事故情況,印發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改進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負責向主管電力公司上報“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三條 電建公司(指電建施工企業,下同)經理、主管施工副經理職責: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主管施工副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必須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經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直接領導本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并對本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5.審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標計劃。主持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本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7.確保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辦法,做到對安全工作重獎重罰。
8.組織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9.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四條 電建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5.組織編制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制各工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審批的程序。負責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9.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范措施的審定。
第十五條 電建公司副經理及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六條 分公司(工程處)經理(主任)職責:
1.經理(主任)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
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3.主持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并主持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及時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職業危害中存在的問題。
4.審定本單位安全施工目標計劃。總結、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
5.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一起安排下達,并列為計劃完成的考核指標。
6.確保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7.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的規定,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8.組織并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施工大檢查。
9.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分公司(工程處)主管施工副經理(副主任)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負責組織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對跨工地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組織并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7.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安全資質的審查。
8.負責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9.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的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 分公司(工程處)副經理(副主任)應對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九條 分公司(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負責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與取證工作。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的施工,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5.督促施工管理部門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工作。
6.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7.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工地主任(副主任)職責: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任務的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4.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負責組織對跨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6.按時提出本工地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7.指導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和安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
8.負責本工地職工的安全教育。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9.負責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檢查與整改。嚴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規定,確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圍內做到文明施工。
10.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11.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指導。
12.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工地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工地的安全技術工作。
2.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負責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
4.負責布置、檢查、指導班(組)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檢查班(組)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5.從技術方面指導和支持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
6.組織編制本工地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9.參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10.參加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條 班(組)長職責:
1.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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