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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是等效采用歐洲標準EN414:1992《機械安全—安全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制定的,但在一般要素和補充要素上有以下兩點差異:
1引用標準的導言是按GB/T1.1的規定編寫的,并將原標準中引用的歐洲標準改為相應的國家標準,在標準的技術要素上有關引用標準處也做了相應的改變。
2將原提示的附錄C“CEN/CENELEC標準的一般形式”在GB/T
1.1—1993表1的基礎上增加了本標準的有關條款。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的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附錄D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自1997年9月1日開始實施。
本標準由全國機械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機械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勤、馬賢智、張爾正、徐自芬、肖維、周育清。
CEN 前言
本標準是在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機械安全技術委員會(TC 114)的指導下由CEN/TC114“安全標準起草和表述規則”工作組(WG4)制定。該標準是應CEN/BT
的要求,根據歐洲委員會的委托計劃,用以支持“機械指令”(98/392/EEC)的系列標準之一。
本標準是A類標準(見3.1),并擬用于各技術委員會編寫B類和C類標準(見3.2和3.3)。
0引言
本標準利用并引用了GB/T15706—1995中所確定的原則和概念。另外,在起草本標準時還盡可能考慮了ISO/IEC
51號導則(標準中包含安全內容的指導原則)的內容。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安全標準的起草和表述要求,以保證制定各類安全標準的一致性。
本標準還規定了起草機械安全標準的程序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起草C類標準(見3.3)。也可用于起草B類標準(見3.2)。對僅適用于B類標準的某些要求,標準中已予以說明。
當制定新的或修訂現行的機械安全標準時,本標準須與GB/T 1.1—1993和GB/T
15706—1995聯合使用。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計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1993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GB/T 1.22-1993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2單元:標準內容的確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標準的規定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3定義
GB/T 15706.1中的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安全標準按下列定義分成三種主要類型:
3.1A類標準(安全基礎標準)fundamental safety standards
給出適用于所有機械的基本概念、設計原則和一般特征。
3.2B類標準(成組安全標準)group safety standards
涉及一種安全特征或使用范圍較寬的一類安全裝置。
——B1類,特定的安全特征(如安全距離、表面溫度、噪聲)標準;
——B2類,安全裝置(如雙手操縱裝置、聯鎖裝置、壓敏裝置、防護裝置)標準。
3.3C類標準(專業機械安全標準)machine safety standards
對一種特定的機器或一組機器規定出詳細的安全要求。
4一般原則
4.1所有安全標準都應符合A類標準給出的基本概念、設計原則和一般特征。
4.2B類標準和C類標準包含機器的設計和/或構造。B類標準應考慮一種安全特征或一類安全裝置;C類標準應考慮一種型式的機器或一組機器。
B類和C類標準中一般不應重復或者說解釋其引用標準中的內容。
注
1在B類標準中,為了能更好地理解,也可重復給出GB/T
15706中的基本定義或概論、標準的范圍和/或基本要求。
2為了有助于標準起草和便于標準的使用,或者由于急需的原因,標準可以劃分成兩個或多個部分。
4.3B類標準
a)如果有可能應通過引用其他標準并考慮所有可能的應用來規定一種安全特征或一種類型的安全裝置。
b)應盡可能涉及目標而不涉及設計細節,特別是有關安全裝置的細節,以使對設計方面的限制減至最小。
c)當需要和可行時,為供不同情況下的應用,應規定一種以上的性能類別。標準中應對每一種性能類別給出根據和/或理由。
——對健康的危害或損傷的出現概率;
——對健康的危害或損傷的可預見的最嚴重程度;
——避開或避免危險的可能性。
4.4C類標準應通過下述方法盡可能在一個標準中包括與一種機器或一組機器有關的所有危險:
a)引用相關的A類標準,特別是GB/T15706;
b)引用相關的B類標準和性能類別(見6.8.2);
c)引用充分包括這些危險的其他標準(如C類標準);
d)當不可能引用其他標準,而風險評價表明這又是需要的,則在標準中規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見5.4~5.6)
在決定不包括所有危險時(例如,為了包括所有危險,而引起延長標準的起草時間不可接受時),應在標準的適用范圍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并應列出所處理的危險一覽表.
4.5當已判明的一些要求適合于不只一類或一組機器時,則應考慮將其制定為B類標準(見6.11.1)。
4.6在起草機械安全標準時,適宜處應使用ISO和IEC標準。
引用ISO/IEC標準應符合GB/T1.22-1993中5.7的規定,并采用注日期引用。
僅需要提示的引用時,則應使用引導語“例如,見ISO/IEC……”引入,引用的標準應列在提示的附錄中,標題為“參考資料”(見GB/T
1.1-1993的4.3.3和4.5.1)。
當需要標準的引用時,則應
a)在標準的正文中或在標準的附錄中重述ISO/IEC標準的內容,或
b)引用ISO/IEC標準確切的章、條(不需重復其內容),或
c)引用整個ISO/IEC標準
5標準的起草程序
5.1總則
在起草機械安全標準之前,應根據5.2的要求,確定制定該標準的必要性。然后,按照5.3~5.8和附錄B的程序進行標準的起草工作。
5.2確定標準化的必要性和優先順序
標準化的必要性和優先順序可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a)有關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團體(如行業團體、貿易聯合會、消費者組織、標準化團體等)對制定標準是否有要求;
b)是否需要配套的安全標準;
c)對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是否存在著有產生重大風險的危險;
d)目前或可預見的將來是否有足夠數量的機器或裝置證明此標準的制定是需要的;
e)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否有影響生產或國內外貿易的特殊要求;
f)是否有可利用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標準,以加快標準的制、修訂速度;
g)該項目在設計、應用和事故史方面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知識積累和經驗。
5.3確定范圍
對有待標準化的機器或一組類似的機器應確切地規定出以下內容(見GB/T
15706.1-1995的5.1):
a)機器或一組類似的機器的定義;
b)機器的預定使用(見GB/T 15706.1-1995的3.12);
c)空間限制(見GB/T 15706.1-1995的5.1);
d)可預見的壽命期限;
e)應用領域。
5.4識別危險和危險狀態
根據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的危險一覽表:
a)判明機器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見GB/T 15706.1-1995的第4章);
b)判明危險區和產生各種危險的工作條件;
c)判明可能導致引起損傷或危害健康的各種危險狀態(見GB/T
15706.1-1995的第4章)。
5.5評價由各種危險所引起的風險(見GB/T 15706.1-1995的第6章)
a)估算出現損傷或危害健康的概率(見GB/T 15706.1-1995的6.2a);
b)評估這種損傷或危害健康的可預見的嚴重度(見GB/T 15706.1-1995的6.2b);
c)分析識別影響該風險的技術因素與人的因素。
5.6確定安全目標以及需要對其提出要求和/或措施的危險(見GB/T
15706.1-1995的圖1)
根據5.4和5.5得出的結論:
a)確定安全目標;
b)確定只要通過引用其他標準中的要求和/或措施就可以達到安全目標的危險;
c)確定為達到安全目標需在標準中對其制定具體要求和/或措施的危險。
5.7確定消除危險和/或限制風險的要求和/或措施
a)通過設計而不使用安全防護(見GB/T 157062-1995的第3章);
b)通過安全防護(見GB/T 15706.2-1995的第4章);
c)如果需要,通過通訊環節,向使用者傳遞信息(見GB/T 15706.2-1995的第5章);
d)通過其他預防措施(見GB/T 15706.2-1995的第6章)。
注:其原則是盡可能通過設計減小風險,而不依靠防護裝置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來消除危險或限制有限的風險。如果不可能,就應使用GB/T
15706.1-1995圖1中給出的三步法來規定其他措施,以確保安全。應該按照GB/T
15706.1-1995的3.11的規定來考慮機器壽命期內的各個階段。
5.8判定5.5和5.6中所判明的各項要求和/或措施的相符性
當需要和可能時,對每項安全要求和/或措施都應確定下列中的一種判定方法:
a)試驗方法;
b)計算方法;
c)如果試驗和計算都不合適,可采用其他判定方法。
應確定:
——在其他標準中是否有適用的試驗或計算方法(或其他判定方法);
——如果必要,起草這類方法標準。
6安全標準的格式
6.1總則
安全標準的格式應符合GB/T1.1和本標準6.2~6.11中對機械安全標準的具體要求.安全標準要素的編排見附錄C(提示的附錄)。
為了使C類標準的表述形式一致,附錄D中給出了C類標準中有關"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見6.8)的典型編排格式。
6.2“前言”
前言是標準中不編號的必備要素,它應符合GB/T1.1-1993第4.2.3的規定。
6.3“引言”
引言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如果需要,則應符合GB/T1.1-1993第4.2.4的規定,其編號為“0”。
6.4“范圍”
6.4.1范圍(包括應用領域)是必備要素,應符合GB/T1.1-1993第4.3.2和6.1.1的規定。它應按5.2和5.3的結論進行編寫。范圍的編號為第1章。
6.4.2如果適合,范圍中應表明:
6.4.2.1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方面對機器的限制,同進考慮預定使用等方面對機器的限制(見GB/T15706.1-1995的3.12和5.1)
6.4.2.2標準中包含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針對機器所有的危險還是其中的一些危險。它適用于如在GB/T15706.1-1995的3.11中所描述的機器壽命期間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標準中所包括的重大危險應按以下某一適當方式敘述:
a)以陳述的方式說明它們已包括在標準之間;
b)僅有一些重大危險時,列出其清單;
c)當不包括的重大危險較少時 ,列出其清單;
d)參見單獨的條款(見6.7)。
重大危險是按照5.4~5.6進行風險評價而識別出的那些危險和需要采取措施以減小風險的危險,以及在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條款中所包括的危險。
6.4.2.3對某些類型的機器應考慮是否增加附加安全措施(如食品加工機械中的衛生要求)。
6.5“引用標準”
本章是必備要素,并應符合GB/T 1.1 -1993的4.3.3及
4.6的規定。編號為第2章。每個標準中都應引用GB/T15706。
6.6“定義-術語—符號和縮略語”
6.6.1本章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如果需要,則應符合GB/T1.1—1993的4.4.1及4.4.2的規定。編號為第3章。
6.6.2安全標準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和詞匯應符合GB/T15706.1的規定。如果需要的術語或定義在相關標準中沒有,或者需要改進或精煉現有的定義,則應建立新的定義。
注:“安全”一詞應避免與元件或裝置的名稱相聯用。建議利用表明目標或特性的詞來代替“安全”一詞(如“同步雙手操縱裝置可代替安全雙手操縱裝置”)。
6.7“危險一覽表”
當6.4.2.2d適用時,需要本章。重大危險應按附錄A給出的順序進行排列。
6.8“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本章是必備要素。它應符合GB/T1.1-1993的4.4.3的規定,并應予以編號。
6.8.1每個標準都應有一章用來敘述為了減少按5.6b和5.6c確定的及在標準中提到的所有危險效應所需滿足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消除危險和/或限制風險的要求和/或措施按5.7的規定。
6.8.2為了將對設計的限制減至最小,安全標準應明確為滿足目標而所需的可能要求,而不規定為達到目標所采用的手段。所規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都應足夠確切,以便能夠判定。
注
1然而,在許多C類標準中,可能需要規定為達到目標所采取的可接受的手段(諸如特殊型式的安全防護等),以保證所規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適當的。
2有關安全目標方面的要求以及由數據、限值、計算結果和為達到目標已確定實際手段的措施方面的要求可以在一起規定或分章規定。
在適用的地方,C類標準應使用在B類標準中規定的性能類別,并應指明對于特定應用所采用的特定性能類別的根據和/或理由,正如GB/T15706.1-1995第5章所描述的那樣。
6.8.3如果引用另一標準中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則在本章中應給出具體引用的內容。
6.8.4對B類或C類標準中所包含的所有危險,都應直接規定或通過引用標準規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以避免其對人體的損傷或危害,或將其損傷或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6.8.5如有A類或B類標準,應按4.4規定引用。如無可用的A類和B類標準〔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安全要求最好包括在C類標準的附錄中。一旦有可用的A類或B類標準時,則應將這些附錄取消,通過引用A類或B類標準來取代。
注:如果起草C類標準的技術委員會需要制定在預期的A類或B類標準中具有的A類或B類安全要求,他們應征求起草A類或B類標準的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意見。在C類標準中給出的這類安全要求可有助于A類或B類標準的起草。
6.8.6如果有理由偏離A類或B類標準中給出的一般原則,標準中應給出其理由并指明如何達到足夠的安全水平。
6.8.7標準中規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應根據有關安全的可檢驗性能來表述,亦即使用帶參數值的性能(參數),而不僅僅是敘述性的性能。
6.8.8安全要求將取決于術語的準確和便于理解,以使其:
a)確保滿足安全目標;
b)技術上正確和準確;
c)明確無誤,無論其要求是可選擇的還是必備的都要使用GB/T1.1規定的動詞形式;
d)能按5.8和6.9進行判定。
6.9“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6.9.1每個標準都應在單獨的一章中或在“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章中按照6.8給出的要求規定其相應的判定方法。
判定方法應與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性質相關,并應按照5.8中的規定程序,用試驗、計算、檢驗或其他某種方法判別。
如果判定方法單獨列為一章,其表述順序與要求和/或措施的順序相同。
對現有的和標準化的判定方法,應給出其優先順序。
當起草一種新的、不是對機器本身規定的判定方法(如在皮帶砂輪機的標準中有關吸塵率的測定)時,這種方法應給在標準的附錄(見6.11.1)中,或給在標準單獨的部分中,甚至可以制定為一個獨立的標準,以便其他安全標準引用。
6.9.2試驗方法的措辭和計算方法都應足夠準確,以保證結果的再現性。有關試驗方法和抽樣要求應符合GB/T1.1-1993中4.4.5和4.4.4的規定。如果對于一種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有幾種試驗方法,則應說明所需采用的試驗方法。
注
1當只能使用破壞性試驗以及對于特定型式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如有關穩定性、重心位置的要求),則適于采用計算方法。
2由于技術原因不可能實現或由于減至所要求的風險就會導致過高的費用而不能采用試驗方法和計算方法時,則可采用其他方法。當精度足夠時,可以通過檢驗或觀察(如查對警告信號的顏色和標志的檢驗)來判定。
6.10“使用信息”
6.10.1通則
本章是必備要素,應引用GB/T15706.2-1995的第5章,并應含有在標準范圍之內的有關機器使用信息條款方面的特定要求。
若本章中規定有安全符號或象形圖,則應使用在有關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中規定的符號或象形圖。
6.10.2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
每一個C類標準都應規定提供操作手冊。C類標準應引用GB/T15706.2-1995的5.5,并應對須包括在手冊中的信息給出具體要求,其要求應符合5.2~5.8中各程序的結論及附錄B中的分析結論。
注:操作手冊能對用戶提供機器的使用信息和在使用機器時必需采取的預防措施。
6.10.3最低限度的標志
每個安全標準都應規定最低限度的標志,其中包括: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強制性標志;
——系列或形式標志;
——系列號(如果有的話);
——額定數據(對于電工產品的電壓、頻率、功率等以及預期在具有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的有關數據為強制性的)。
如果合適,還可包括以下應規定的其他標志:
——額定數據(非電工產品);
——使用條件(例如預期使用在具有潛在性爆炸氣體環境中);
——鑒定標志或合格標志;
——制造年份或終止使用日期;
——參照的安裝、使用和維修說明書。
6.11附錄
6.11.1標準的附錄
當預知某些內容可應用到其他文件中(如試驗方法)時,這些內容作為標準的附錄給在標準中。
注:這種表示形式有助于其他文件并更便于將這些部分轉到A類或B類標準中(見4.5)。
6.11.2提示的附錄
對于只給出信息或在標準的制定中起參考作用的標準不能給在第2章的“引用標準”中,他們應列入提示的附錄中,并應給出標題“參考資料”。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與GB/T 15706—1995有關的危險一覽表
見表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無可用A類和B類標準的情況下應遵循的程序
首先,A類和B類標準應盡可能的給出詳細規定,以便于為特定機器起草C類標準時能夠引用。當C類標準需要使用A類或B類標準要求而又沒有可用標準時,C類標準應在附錄中給出與A類標準或B類標準相適應的要求,待條件成熟時,即可取消C類標準中的附錄,而將其要求制定為可引用的A類或B類標準
采用以上方法,應遵循下列程序:
a)所有C類標準組都應與A類和B類標準工作組正在進行的工作保持聯系,并應掌握所有現行的A類和B類標準(包括草案)的情況。
b)所有C類標準工作組有責任查閱現行的A類和B類標準。
c)在缺乏現行的A類或B類標準的情況下,如果C類標準工作組需要制定A類或B類標準的要求,由應有相關的A類或B類標準工作組參與。
d)C類標準工作組應參加相關的A類或B類標準工作組并應影響A類和B類標準的起草及所包含的內容。
e)在C類標準中對屬于A類或B類標準的要求應放入附錄中。
附錄C
(提示的附錄)
安全標準要素的編排
見表
附錄D
(提示的附錄)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章的結構示例
D1普通機械
——一般要求
——危險區-可達位置的非電危險
——材料或零件的射出
——機械及其零件的穩定性
——防護裝置和/或安全裝置/手段
——控制系統及其裝置
——電氣設備
——液壓和/或氣動設備
——火和/或爆炸
——噪聲和/或振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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